南宁统一印刷服务定点采购优惠率
“提高印刷服务定点采购的限额标准,统一中标供应商的综合优惠率,进一步规范印刷服务定点采购市场。”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相关工作人员一语道了南宁市财政局近日下发《关于南宁市2011年~2012年度市本级预算单位印刷服务实行定点采购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初衷。《通知》进一步明确印刷定点采购的内容、办理程序和监督管理等具体事项,确保采购各方当事人全面了解和熟悉整个采购流程,一定程度上减少了采购环节,规范了采购行为,提高了采购效率。
提高定点采购限额标准
据工作人员介绍,南宁市市本级预算单位印刷服务是从2008年年底实行定点采购服务的,每两年公布一次中标供应商,本次定点印刷服务的有效期限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止。
此次下发的《通知》与2010年度最大的不同在于,提高了印刷服务定点采购的限额标准,由之前单项印刷或年度批量印刷预算在3千元以上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印刷服务实行定点采购,提高到现在的单项印刷或年度批量印刷预算在1万元以上的印刷服务实行定点采购;采购人有特殊要求须从非定点供应商处采购的,应在采购前征得市财政局的同意。
统一优惠率 扩充供应商数量
《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通过与南宁市以往下发的印刷服务定点采购文件对比发现,2009~2010年度,南宁市第一期印刷服务定点企业中标优惠率最低为25%,最高至39.20%,中标优惠率没有统一的标准。而本次下发的《通知》明确统一了所有中标供应商的综合优惠率均为10%。
同时,中标供应商数量也由之前的10家增加至现在的15家,定点供应商数量的增加为采购人提供了更多的选择空间。
“这15家中标供应商提供的综合优惠率最低为10%,可在一定区间内浮动。但不提倡某些供应商为获得中标机会而一味提高综合优惠率的做法,这样也不利于政采市场的健康发展”,该负责人补充说。
规范定点采购办理程序
据了解,《通知》缩短了开送发票时间,但延长了印刷服务定点合同违约责任的时间。由之前的“定点企业应在收到款项后10个工作日内,开具正式销售的发票送达采购人”变为现在的“成交供应商应在收到款项后5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开具正式发票”。印刷服务定点合同违约责任的时间,由乙方即供应商超过约定交货日期5个工作日不能交货时甲方即采购人可解除供货合同,改为现在的乙方超过约定交付时间10个工作日不能交付时甲方可解除供货合同。
同时,增加了定点供应商必须根据采购人需求合理安排印刷的要求。印刷品排版完毕后,定点供应商必须将版样送交采购人校对确认,采购人校对并签字确认后,供应商方可开机印刷。印刷品送达交付地点后,采购人应对其进行抽样验收。定点供应商按照合同规定提供符合要求的全部印刷品的,视为验收合格。
“印刷服务定点采购操作程序的标准量化,进一步规范了采购行为,符合不断提高政府采购工作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的要求。”该负责人表示。南宁将继续加大监管力度,明确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更好地服务于政府采购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