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黄石 会诊权责失衡
作者:黎娴 发布于:2009-12-10 09:50:3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如何有效规范采购人的行为,这个问题在我国政府采购领域由来已久。一方面,责权失衡,采购人权力过大,采购人行为难以监管,成为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的普遍感受;另一方面,不少采购人感到“委屈”:除了提出采购需求,采购活动其他环节采购人参与得很少,怎么就责权失衡了?
“存在这种疑虑的采购人,大部分连每个采购环节有何要求都不清楚。因此,明确采购人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成为有效规范采购人行为的当务之急。”谈到日前印发实施的《黄石市政府采购采购人行为规范》(以下简称《规范》),湖北省黄石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公室相关负责人这样对《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说。
根据《规范》规定,黄石市采购人从编制政府采购预算、计划开始,一直到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和资金支付、档案管理等各个环节的行为均有据可循。
预算、计划“两手抓”
政府采购预算是确保政府采购工作顺利实施的前提和保障,政府采购计划则是采购预算具体实施的方案,二者共同组成政府采购活动赖以启动的基础。
“在以往的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编制预算粗糙、申报采购计划不及时等问题,一直困扰着政府采购监管机构和操作部门。”该负责人表示。为此,在起草《规范》时,他们专门针对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政府采购计划这两个环节进行重点研究,以加强政府采购预算执行的刚性和政府采购计划的规范性。
《规范》要求,采购人在编制下一财政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根据年度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的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按部门预算的编报程序上报财政部门审批。同时,按照《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编制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对于政府采购计划的编制、文件的规定更加详细。
编制采购文件谁审核谁担责
采购文件是政府采购项目执行的“蓝本”,采购需求又是采购文件的核心内容之一,《政府采购法》规定,采购人有提出采购需求的权利,但部分采购人在提出需求时并不知道该如何提出,或者认为除了根据项目特点提出采购需求外,在编制采购文件的阶段,并无其他“作为”。
在该负责人看来,文件的核心作用在于明确采购人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规范》纠正了采购人的误解,明确规定采购人该如何提出需求,提出怎样的需求。《规范》要求,“采购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如有国家强制标准的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标准”;“采购人可以要求投标供应商提交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备选投标方案,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说明,并明确相应的评审标准和处理办法”;“采购人应当协助、配合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及时提供有关文书、图纸等”。
“采购文件编制完毕后,要求采购人在一个工作日之内签字盖章确认,是明确采购人的审核权,更重要的是想通过这种方式提醒采购人承担起相应的责任。”他说,如以公开招标采购文件为例,采购人在签字盖章前,应对投标人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招标项目的技术规格、要求和数量,招标文件的合同主要条款及合同签订方式等内容进行审核。
履约验收防串通
“重采购,轻履约”,是目前各地政府采购项目执行过程中容易出现的问题,而履约验收又往往是比较容易出现问题的环节,如出现“以旧换新”或相互串通的问题。
为了避免产生以上这些问题,《规范》除了明确履约验收的主体为采购人外,还规定采购人“不得与中标、成交供应商串通或要求中标、成交供应商通过减少货物数量或降低服务标准,或在履行合同中采取更改配置、调换物品等手段获得现金、物资等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要求中标、成交供应商出具虚假发票或任意更改销售发票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未经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批准到中标供应商处实地考察,或借考察名义变相旅游”。
此外,《规范》的其他条款,也处处体现出黄石市政府采购相关部门的管理智慧。如在开标、评标和定标环节,“提供项目采购需求的部门不得派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采购人采购工程类项目时,采购人不得派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等”。
本网拥有此文版权,若需转载或复制,请注明来源于政府采购信息网,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上一篇:云南 法律顾问助力监管
下一篇:中小企业持政府采购单可贷款
相关新闻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