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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 基本药物纳入政采范围

作者:冯 君   发布于:2009-12-02 13:13:41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扁平化渠道防止“层层扒皮” 定量定性结合确定评标结果
  
  11月30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正式发布了2009年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将《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的治疗性药品全部纳入《药品目录》甲类部分。这意味着纳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治疗性药品将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全额给付,从而大大缓解了百姓的“看病贵”难题。
  
  黑龙江的老百姓将很快享受到基本药物制度带来的实惠,近日,酝酿已久的《黑龙江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配送实施方案(2009年度)》(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正式“浮出水面”,并通过相关网络予以公布。《实施方案》的出台,不仅标志着黑龙江省推行医改五项目标之一的基本药物制度正式施行,也意味着医院“以药养医”的时代将逐步终结,通过集中采购,可以将基本药物的价格降下来,使老百姓真正享受到物廉价美的平价药品。
  
  采购模式“四统一”
  
  打开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网站,一个醒目的红色“药品采购”图标便会映入眼帘。据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货物采购处处长李晖介绍,此次基本药品集中采购,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将负责具体的操作,货物采购处是具体的负责部门。对首次接触药品采购,李晖坦言自己压力很大,药品采购不但涉及民生,还涉及社会和谐、稳定问题。为了把项目做好,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迎难而上,做了长时间的调研。
  
  据介绍,本次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将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统一规则和统一采购平台的“四统一”标准。
  
  黑龙江省卫生行政部门牵头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集中采购平台设在省政府采购中心。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网药品采购平台是基本药物集中采购信息发布的惟一指定网站。全省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特别是试点地区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必须全部参加本次基本药物网上集中采购。
  
  11月23日,黑龙江省基本药物招标工作已经正式启动,首次采购公告已经发布。
  
  扁平化渠道降低药品价格
  
  据了解,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原则上一年一次。根据以往惯例,黑龙江一年的基本药物采购量在80亿~120亿元之间。为最大限度地压缩招标价格,黑龙江省尽可能地实现采购渠道的扁平化。与部分省份在界定竞标企业资质时,既包括药品流通企业(如大的药品批发商)、也包括药品生产企业不同,黑龙江省明确规定参加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的企业必须是药品生产企业。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生产企业国内总代理商、药品生产企业设立的仅销售本公司产品的商业公司视同生产企业。国内不设总代理的,只接受一家一级代理商的报名,此一级代理商所代理的区域,必须覆盖黑龙江全省。据介绍,之所以做这样的硬性规定,主要是基于价格问题的考虑,“中间环节多,是造成药品价格高的重要原因,只有中间环节少了,价格才能降下来。”
  
  为规范此次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黑龙江还将对药品生产企业进行层层筛查,其中要求参加竞标的药企必须在2007年以来未发生药品质量责任事故,无药品GMP跟踪或飞行检查不合格现象;药品质量可靠,生产工艺能确保药品质量;有高于国家法定标准的内控质量标准;具有较大规模和持续生产投标药品的能力。
  


  

  定量与定性评标相结合
  
  “药品集中采购操作上有些像现在的协议供货,招一批入围的供应商,医疗机构有需要时,在协议供货范围内进行采购,药品集中采购采购中心以前没有操作过,我们现在是在摸着石头过河,在探索中前进。”谈及药品集中采购的操作模式时,李晖这样表示。
  
  据介绍,药品集中采购在评标方法上将采用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定量评价主要由计算机客观评分和专家主观评分组成,采用百分制要素加权法进行评分。定量评价要素包括药品质量、投标报价、服务和信誉。每个评价要素量化为若干个评价指标。其中客观评价分数应不少于2/3,主观评价分数应不超过1/3。通过定量评价,同评审单元的投标药品按照定量评价得分从高到低排序并依次入围。入围厂家原则上有一定的数量限制:通常投标厂家5个及以下的全部入围;6~7个的入围5个;8~9个的入围6个;10~12的入围7个;13~16个的入围8个;16个以上的入围9个。同评审单元内,得分最高的投标药品入围,得分相同的报价最低的药品入围,报价也相同的最小包装的产品入围;报价相同的以企业规模大的优先入围。
  
  入围药品中定量评价得分前3名的药品直接确定为拟中标药品。其余入围药品进入定性评价程序。定性评价主要是通过专家记名投票表决,得票超过半数的药品确定为拟中标产品。
  
  基本药物集中采购设定标底价格。标底价格以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为原则,同时参考基层医疗机构现行价格、市场零售价格、相邻省市招标价格和黑龙江省原集中采购医疗机构销售价格进行计算,按照评审单元确定。通过价格评审的药品确定为中标药品,未通过价格评审的不得中标。
  
  实施具体采购时,入围供应商还需要进行网上议价。网上议价只接受下调的数据更改,报价为“0”的视为弃标。
  
  收“回扣”将被严惩
  
  为保证药品配送环节不出问题,《实施方案》对配送企业有严格规定:指出不论医疗卫生机构采购规模大小、地理位置远近,配送企业应根据医疗卫生机构的采购需求,将中标(入围)候选品种保质、保量及时配送,并提供伴随服务。急救、急用药品原则上要求在4小时内送达,一般药品24小时内送达。如配送企业在配送过程中不能一次性完成采购人订单的,剩余部分须在7天内(含第一次配送时间)完成配送。
  
  据了解,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工作启动后,采购人(医院)、药企、配送企业都将受到严格监管。采购人在中标(入围)候选品种目录范围外进行基本药物采购;生产企业提供不合格或不符合有效期规定的药品等;配送企业向采购人提供各种“回扣”、“违反规定的赞助”以及向科室和个人提供“开单提成费”等都将受到严惩。其中,收受各种形式的“回扣”等违纪违规行为是三者共有的“高压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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