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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化采购全面推行需过“三道门槛”

作者:冯君   发布于:2009-08-19 09:00:21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 如何落实国办35号文件系列报道之五

  随着政府采购改革的纵深发展,传统意义上的手工操作模式已经越来越无法适应当前形势的需要,采购电子化成为当前政府采购工作新的课题之一。各地纷纷“试水”电子化,电子化号角频频吹响。在电子化采购轰轰烈烈铺展开来的同时,一些无法回避的问题也真真切切地摆在人们面前--电子化采购的网虽大面积撒开,但一些硬伤也制约着它的发展。不少业内人士纷纷表示:我国电子化采购还要经过一个漫长的理性思索过程,电子化采购的全面推进还要过多道门槛。

  门槛一:法律效力问题频受考问

  电子化省时、省力的优点毋庸置疑。但不少业内人士指出,电子化要真正全面铺开,除解决操作环节的问题外,还有一个问题必须明确--那就是要为电子化采购寻求法律依据。我国至今未出台一部指导政府采购电子化的相关法律、法规,也没有颁布相关政府采购电子化系统建设和应用方面的国家标准。虽然个别法规涉及了政府采购电子化,但相对滞后,科学性、可操作性较差。各部门、各地区在摸索中前进,走了不少弯路,存在一些风险。

  如果法律支撑层面的问题没有解决,电子化采购永远都只能浮在空中,无法真正贯彻、落到实处。对此观点,业内普遍认同。福建省采购中心主任薛寿唐就是这个观点的忠实支持者。“政府采购电子化有很多法律问题需要解决,如纸质标书和电子标书的法律效力问题。当纸质标书和电子化标书不能完全吻合时,究竟该以哪种形式为主。此外,电子文档的法律效力问题也亟待进一步明确。”薛寿唐如是告诉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

  此外,广州采联采购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陶靖也谈及,政府采购的电子化短期内难有大力度的动作,法律层面的因素很多。如全程的电子化必然要求采购合同的电子化,但目前采购合同电子化有很多掣肘因素。比较突出的一个就是,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问题。由于电子签名的相关制度性文件迟迟没有出台,电子签名的权威性一直得不到认可,致使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纸质合同仍然大行其道,而电子文本虽被一致称好,问津者却寥寥。

  门槛二:重复建设问题需化解

  目前,全国各地的电子化采购工作虽开展得如火如荼,但不少业内专家指出:越是红火就意味着更多的资源浪费。日前,在江西的全省政府采购工作会议上,江西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办公室主任曹银发就提及这个问题。曹银发表示政府采购电子化的“大一统”是未来的发展趋势,零星信息平台的存在,会为今后平台的统一共享工作形成更多的障碍。江西现在并不急于建立全省统一电子平台,就是怕这个系统与今后财政部的统一系统无法共享,造成资源浪费。

  信息化规划滞后造成各自为政的电子化平台很难协调共享是我国电子化统一平台的一大障碍。

  首先各个省的信息平台是孤立存在的。具体表现在各省电子化发展阶段不一,信息共享机制不畅,数字认证机构不能互通互认。其次,同一个省的各个地市电子化建设也存在良莠不齐的情况,如某些市只在协议供货的申报上走网上程序;某些市只在采购信息公布上走网上程序;某些市只在专家抽取环节走网上程序。以广东为例,广东应该说得上是我国电子化程度较高的一个省份。广东的电子化采购工作起步较早,在电子化建设上,广州、深圳、珠海等地都充当了一定的表率作用,都建立了各自的电子化平台。但在广东电子化建设“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平台、统一技术标准、统一组织实施”的“五统一”标准建设的大方针面前,以往的平台很可能被废止或者重新改进。

  门槛三:指导原则需明确

  目前,电子化采购指导原则不明成为各方多有反映的问题。许多部门、专家和供应商等都在呼吁建设全国统一的政府采购电子化平台。但政府采购电子化平台的建设,缺乏统一指导,其定位、目标和职责尚不清楚。统一的平台,首先是建立在制度完善、权责明确、职能清晰、资源共享的运行机制基础上,采用标准化的流程、界面、编码等,根据职能和岗位,分级次、分地区使用和维护,实现个性化、分布式处理的功能,有利于系统高效、科学地运行。建设统一的政府采购电子化平台有其客观必要性。但是,在政府采购电子化实际工作中,仍然存在地区和行业发展不均衡、系统使用角色不明确的客观情况,盲目投资开发脱离实际国情。

  此外,即便全国统一平台能够研发出台,后续还涉及操作流程是否统一、升级维护是否同步的问题。个别地区资金不足、专业人才缺乏的问题也会对统一平台的后期维护形成阻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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