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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规范供应商资格审查工作

作者:邢晓丹   发布于:2009-08-13 11:42:37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供应商资格应该怎样要求?资格审查工作应该怎样进行?这个环节做得好,将对整个采购项目的顺利进行起到大的助推作用。而一旦这个环节做得不好,不仅会出现采购人对供应商资格要求不统一的情况,而且也会对供应商形成“差别待遇”。为了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项目的实施工作,规范采购人及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资格审查的行为,近日天津市财政局出台了《关于规范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审查管理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从供应商资格条款的确定和审查相关工作等几方面进行了要求。

  特殊要求不能随便提

  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要求,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在经营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但是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单位对供应商“漫天要资质”的情况很普遍,采购文件中对供应商的要求五花八门。“这样下去对供应商的资格要求就会提得越来越不统一,所以我们出台了这个《通知》来规范。” 天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公室负责人说。

  据了解,今后天津市的招标采购单位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资格条件。但是这些“特殊要求”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包括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资格要求、省级(直辖市)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资格要求、因保密需要而设定的资格要求和因行业管理的特殊性而设定的资格要求等。该负责人说:“凡具有行业特性和部门特性的产品和项目,我们还要求他们提供法定权力部门有相关规定的文件。”


  消除歧视 公平竞争

  供应商资格要求是整个采购操作过程中容易出现歧视性倾向的一个环节。天津市在《通知》中对防备这一倾向进行了强调,并致力在资格审查过程中消除歧视,给供应商营造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

  根据《通知》,招标采购单位可以要求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提供有关资格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但是如果要求供应商提供资格证明文件,招标采购单位要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依据。若要求供应商提供业绩情况,招标采购单位应做理由阐述,且要保证符合业绩要求的供应商必须在三家以上。

  为了避免招标采购单位在资格审查过程中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进行差别性歧视,《通知》还对资格审查的内容做了规定。其中包括不得设定与采购项目规模不相适应或者过高的企业资质,或以某一企业或某一品牌的标准作为资质要求,不得以垫资承包作为通过资格审查的条件,不得针对不同所有制企业提出歧视性条件,不得在同一采购项目中采用不同的审查标准,等等。

  监督员促政策落实

  天津采购办负责人表示,对于资格审查的地点,除有设备及重要仪器限制外,应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内进行。资格审查的方法由招标采购单位制定,其中应包括详细具体的资格审查评分标准和判断原则。如果招标采购单位因项目特殊要求对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要在招标公告中对特殊性予以说明。“对供应商的资格要求和设置依据,以及资格审查的评分标准和判断原则等也都要在招标文件中载明。”该负责人说。

  据了解,为了保证该项工作落在实处,该市对此项工作的参加人员也做了要求。“评标时资格审查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人数为三人及以上单数。”天津采购办负责人说,“资格审查时,要有政府采购监督员全程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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