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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承玉:现阶段发挥政策功能是首要目标

作者:佚名   发布于:2009-07-08 14:09:47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政府采购法》第四条规定:“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而《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在立法宗旨、适用范围、法律体系等方面存在很大差别,包括对“工程”内涵、预算管理、合同备案管理、监督检查、投诉处理、法律责任追究、代理机构资质、信息发布媒体、专家库建立使用等的规定不尽相同。特别是关于政策功能规定,《政府采购法》要求政府采购要发挥政策功能,支持本国产品,激励自主创新。而《招标投标法》则对此没有规定。

 

  由于两法存在如此大的区别,又没有协调方案,导致实际工作中常常出现混乱。一方面是“无所适从”,不知道执行哪部法律是正确的;另一方面是“为我所用”,哪部法律对我有利就用哪个法律。这样就极大地破坏了法律的严肃性,也肢解了政府采购的规模,使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发挥受到限制。

建议在政府采购领域将两部法律合而为一,因为世界上除了我国之外还没有第二个国家的政府采购工作由两部法律规范。所以,两部法律合而为一是大势所趋,早合并比晚合并更为主动。由于法律的合并有一个过程,作为过渡措施,建议将《政府采购法》定位为全方位、全过程规范政府采购活动的法律,将《招标投标法》定位为规范招标投标行为规则和程序的法律。

  

  政府采购目标从理论上可以分为基本目标和具体目标。

 

  政府采购的基本目标是促进发展。当前,我国政府采购的具体目标主要有三个,即源头治腐、公共管理和政策功能。从政府采购3个目标比较分析,源头治腐和公共管理的目标已基本实现,但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尚未完全发挥,特别是利用政府采购政策扶持自主品牌、促进自主创新方面还有较大的发展空间。

 

  因此,新时期的政府采购目标应进行调整。政府采购的政府主体性和社会公共性特征,决定政府采购不仅仅是完成公共物品的采购任务,也不仅仅是节约政府财政资金的问题,而是必须从社会公共大局出发,围绕国家要实现的总体社会经济目标,通过政府采购政策性手段,实现一种全方位、系统的公共服务目标。新时期的政府采购目标应调整为以促进发展为首要目标,在此基础上发挥源头治腐、公共管理的作用。

 

  要落实支持本国产品的政策,当前紧迫的任务是明确本国产品的基本概念和判断标准。个人认为本国产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确认:首先是自主品牌。自主品牌是指由企业自主开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品牌。是中资控股企业注册为中国产品的品牌。其次在中国生产。最终产品必须是在中国生产和制造。第三最终产品所使用的零部件限制。参考美国对零部件的规定,我国对零部件的限制,可表述为在中国生产或者制造的零部件的成本必须超过所有零部件成本的50%,零部件成本包括运输费和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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