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政采力挺中小企业发展
底子薄、融资难、抗风险能力差……说起当前的生存状态,不少中小企业代表都会不约而同地做这样的罗列。为有效化解这些普遍困扰中小企业的难题,海南省专门为中小企业开启了“绿色通道”。
7月1日,《海南经济特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进入实施阶段。《条例》对解决制约海南中小企业发展的突出问题,从立法层面上给予了扶持。值得一提的是,在政府采购领域里,海南的中小企业也将享受到一份难得的“偏爱”。
政采专门比例惠及中小企业
产品没有市场,企业就难以生存,更谈不上发展,扶持中小企业就要帮助企业开拓市场。时下,如何引导政府采购市场向中小企业更大程度地开放成为不少省市费心思量的问题。海南就是其中之一。
据了解,目前海南省有各类中小企业28.84万户,占全省企业总数的99%以上,从业人员147.7万人,占全省企业就业人数的95%。从数字上不难看出中小企业在海南经济发展中的重要地位。
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要求,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为响应这一号召,《条例》专门给予了中小企业特殊的照顾。《条例》第三十八条指出,“政府采购应当在政府网站上公布有关信息,引导和方便中小企业参与竞标,优先安排向中小企业购买商品或者服务。政府采购应当安排一定的比例,向中小企业购买产品或者服务。具体比例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化解中小企业资金瓶颈
资金问题是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主要瓶颈之一。针对中小企业创业难,资金周转难问题,《条例》也给予了特别照顾。
首先在注册资金上,《条例》规定“设立中小企业可以实行注册资本分期缴付制。注册登记后1个月内注入的首期出资应当不少于注册资本总额的10%,1年内注入的出资应当不少于注册资本总额的50%,最后一期出资应当在登记后的3年内注入,设立投资公司应当在登记后的5年内注入”。
为扶持中小企业的创业和经营,《条例》还依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了各类税费优惠政策。在用地方面,鼓励和引导中小企业依托“两大一高”产业发展,扶持和促进其形成具有区域经济特色的发展集群,对企业在这两方面的用地优先予以规划和安排。
针对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金融机构与中小企业融资沟通协调制度,引导和鼓励金融机构对符合国家、本省产业政策,且信用等级高的中小企业给予信贷支持,引导和鼓励金融机构开发适应中小企业发展需要的金融产品和服务项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扶持中小企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金融机构给予奖励;金融机构可以在增量的指标上,单独安排中小企业信贷规模,并简化贷款程序,缩短审批时限,满足企业融资的需要。有条件的省内金融机构可以设立中小企业信贷部门,为中小企业的信贷、支付结算、财务咨询提供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发展和规范产权交易市场,推动资本的流动和重组。鼓励、引导和支持有条件的中小企业,通过股权融资、债券融资、项目融资、融资租赁和股权质押等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方式直接融资;鼓励中小企业资本参与设立村镇银行,参股海南农村信用社,发挥村镇银行、农村信用社在中小企业发展中的融资平台作用。
支持中小企业科技创新
此外,技术力量薄弱,科技创新能力不足,也是中小企业发展难的一个重要症结所在。生产经营中的技术难题往往得不到及时有效的解决,产品科技含量往往较低,市场竞争力不强,极大地制约了中小企业的发展。
为增强中小企业科技创新能力,《条例》给予了中小企业特别的支持。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不断增加对中小企业科技创新的经费投入,可以设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以风险投资、贷款贴息、拨款资助等方式支持中小企业进行技术创新活动;省人民政府可以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通过参股和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扶持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和发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对中小企业投资公司给予政策支持和风险补偿。对投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依法实行投资收益税收减免或投资额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等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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