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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50万元以上项目选用代理机构可五选一

作者:冯君   发布于:2009-05-31 11:47:19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政府采购法》赋予了采购人自由选择采购代理机构的权利,而实际工作中,采购人过度自由的选择权又成为人们指责的对象。如何就采购人这种完全放任自由的选择权进行进一步规范,成为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思索的问题。北京、山东烟台、山东泰安、河北石家庄等地均出台了细化措施,以抽取方式来确定最终的代理机构。

  近日大连也加入了该阵营,《大连市市本级政府采购单位选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出台,其中指出单次预算金额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以下同)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单位应当在自己选出的5个候选代理机构中,随机抽取一个。该《办法》的出台,标志着大连在加强代理机构管理上又迈出了新的步伐。

  直接选定与抽取方式配合使用

  据介绍,之前大连的代理机构确定一直由采购人自行确定,随着在大连开展代理业务的代理机构日益增多,代理机构的数量由过去的5家拓展到了如今的30多家,数量的增多也随之造成了代理机构之间的竞争加剧。实际工作中,代理机构给采购单位“做工作”的情况不时出现。如何在尊重采购人意志的前提下,给代理市场创造一个良性的竞争环境?大连在经过多方的调研、学习之后,加大了对代理机构选取的管理。

  与不少地方单一以抽取方式确定代理机构不同,大连在代理机构确定方式上有一套自己的模式。将直接选定和抽取方式相融合,规定:单次预算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政府采购项目,由采购单位自行直接选定代理机构。单次预算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单位在具备资格的代理机构中选出5个候选,随后由采购单位代表通过随机抽取,5选1的方式确定最终代理机构。对于国际招标项目,由于目前大连具有国际招标资质代理机构的仅有2家,抽取采用2选1方式。

  据悉,新出台的代理机构选取方式在5月正式启用,有效期为5年。

  50万元以下项目可年度委托

  为了简化代理机构选取程序,体现采购人的权力,《办法》特别指出,50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基于采购人与代理机构长期友好合作的情况下,采购人可与代理机构签订年度政府采购委托代理协议,由代理机构代理该年度内该采购单位所有或部分单次预算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政府采购项目。

  实行年度委托的,采购单位应将年度政府采购委托代理协议书在签订协议后第一个采购项目发布公告前报大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公室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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