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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下发“红头文件” 采购项目不再无休止搁浅

作者:冯君   发布于:2009-04-27 09:15:21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同一项目发生多次实质性响应供应商不足三家,在采购文件合理、采购程序合法的情况下,采购工作仍可继续--
  
  “有的项目投标供应商就是比较少,第一次公告时,来投标的只有2家,再发一次公告,来投标的还是原来2家,有时甚至就只有1家了。有种小型计算机的采购就经常这样。遇到这种情况,难道就能让采购无休止地搁浅下去吗?”江苏扬州市一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相关负责人如是向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描述了自己工作中时常遇见的尴尬事。今后这种屡次因实质性响应不足三家,让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颇为为难的情况将有解决之道,日前江苏省扬州市财政局专门印发了《扬州市政府采购方式变更管理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以“红头文件”的形式让这一困扰政府采购工作多时的问题有了制度支撑。
  
  从制度入手破解难题
  
  “这个《规定》执行以后,无论是采购人还是采购中心都省事了不少,采购效率也提高了不少。”说起这个新近颁布的《规定》,扬州市采购中心主任高德东赞不绝口。据高德东介绍,对于采购方式变更的情况,以前参照的主要政策依据是江苏省财政厅出台的《江苏省货物及服务政府采购方式变更管理暂行办法》。这个《办法》更多的侧重于当公开招标采购不成时,什么样的情况下,如何去适用非公开招标方式。但实践工作中却常常遇见这种情况,就是在使用非公开招标的情况下,还有种种特殊原因,造成非招标采购方式仍然无法进行。
  
  据悉,此次《规定》,正是为了解决这些技术难题而出台的,它对原来的《江苏省货物及服务政府采购方式变更管理暂行办法》起到了充实、弥补不足的作用。
  
  一细读了扬州市这个《规定》的业内人士认为,《规定》的不少作法虽然在实际工作中不少省市都有使用,但真正发文对其“地位”进行文件公示的却不多。《规定》出台更能让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宽心,让他们的操作寻求到制度依据。
  
  《规定》强调,政府采购方式的选择应该兼顾公平与效率,根据项目的类型、性质,选用最佳的采购方式。达到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采购,因特殊情况需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市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县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本级采购方式变更行为的监督管理,在向市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申报变更申请时提出初审意见。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实施的政府采购活动,应当遵循主体合格、程序规范、有效竞争和客观评审原则。
  
  四种情形下采购可继续
  
  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无论是竞争性谈判还是询价,其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都必须在三家或者以上。《规定》对同一项目屡次因实质性响应供应商不足三家而导致采购失败作出了制度性安排,规定同一项目再次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如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数量仍然不足三家,经参与评审的专家论证,在确保采购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采购公告时间及程序符合规定的前提下,采购程序仍然可以继续进行。
  
  具体情形主要分为四种。
  
  同一项目第一次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因实质性响应供应商不足三家而废标,经批准重新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应公开征集供应商,如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数量只有两家,经参与评审的专家论证,在确保采购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采购公告时间及程序符合规定的前提下,采购程序仍然可以继续进行。如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数量只有一家,可按照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
  
  同一项目第一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因实质性响应供应商不足三家而废标,再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仍然不成立,经批准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在确保采购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采购公告时间及程序符合规定的前提下(经专家论证),可以将第二次投标的供应商作为本次谈判的供应商,如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数量只有两家,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后,采购程序可以继续进行。如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数量只有一家,可按照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
  
  同一项目第一次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因实质性响应供应商不足三家而不成立,再次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组织采购,经公开征集供应商,并经参与评审的专家论证,在确保采购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采购公告时间及程序符合规定的前提下,如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数量只有两家,采购程序可以继续进行。如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数量只有一家,可按照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
  
  同一项目第一次采用询价方式采购因实质性响应供应商不足三家而不成立,再次询价时,在确保采购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采购程序符合规定的前提下,如实质性响应供应商仍然不足三家,采购程序也可以继续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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