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跨三个年度 法律对采购人缺乏约束力
作者:孙立群 发布于:2009-04-10 09:00:48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盛博公司还向政府采购的法定监督部门之一--江苏省监察厅反映了江苏省档案局无理由不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问题,“但省监察厅表示,除非是政府采购项目已经给国家财政资金造成了损失,否则监察部门也不能介入进行调查。”陈建生对记者说。
现在,司法途径是盛博公司寻求权利救济的唯一途径了。但据陈建生介绍,南京市玄武区法院在2007年10月受理该案后,于当年12月12日和27日两次开庭审理,之后就停滞下来,到现在也没有进行判决。
“按照法律规定,一般民事诉讼应当在半年内审理完毕。现在都超期快一年了,还没有宣判。”陈建生充满无奈地说。
采购人也要讲诚信
江苏省档案局不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案例引起了广泛关注。某知名报纸以《江苏省档案馆‘镇馆之宝’抢救工程遭搁置》为题发表了长篇通讯。而在知名网络论坛“西祠胡同”上,众多网友也就此案发表评论,认为江苏省档案局的做法和我国政府部门一直倡导的诚信建设不相和谐。
《政府采购法》起草小组成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表示,政府在政府采购市场上就是消费者,要严格按《政府采购法》和《合同法》规定履约。“诚信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在国家强调依法行政、积极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供需双方都应该诚信履约,政府尤其应该率先树立诚信典范。”刘俊海对《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说。
刘俊海表示,合同双方是契约关系,合同生效就等同于法律,双方都应该严格遵守。任何一方要解除合同,都必须赔偿对方损失,“不仅是直接损失,包括间接损失,都应该赔偿”。
引人深思的是,就在该案件正在发生的过程中,2007年9月14日江苏省委、省政府召开了“诚信江苏建设工作会议”,强调“诚信江苏是民心工程”,是“全面达小康、建设新江苏”的重大举措。现江苏省委书记、时任江苏省省长梁保华在会上发表讲话,表示要以增强政府公信力为出发点,加强政府诚信建设。
“如果连政府部门签字盖章的合同都可以随意毁约,处于弱势的供应商还能相信谁呢?”陈建生问。
法律对采购人缺乏约束力
江苏省省级行政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主任尹存月对这个案例印象深刻。他表示,以前采购人和供应商之间也发生过类似的纠纷,但经过协调,都得到了圆满解决。江苏省档案局的这一纠纷是第一个没有协商成功的案例。2007年9月26日,他亲自主持过合同双方的协商工作。
江苏省省级行政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内审室副主任尹亮君一直具体负责合同纠纷双方的联系和协调,更加清楚案情的来龙去脉。他介绍说,供应商是严格按照竞争性谈判程序成交的,供应商也确实没有什么过错,纠纷发生后,由于供应商感觉被省档案局“多次忽悠”,在彻底失去了对采购人的信任后终于与之对簿公堂。
尹亮君认为,江苏省档案局以承揽合同来套用政府采购合同是没有道理的。他认为采购人不应该随意终止履行政府采购合同。此外,他从自己的工作实际中,深切感受到目前法律对采购人的约束过于无力,对采购人违反政府采购规定的处罚语焉不详。相反,对供应商的要求非常多,而供应商其实相对处于弱势地位。
事情仍在处理之中
南京大学法学院中国法律案例研究中心执行主任邱鹭风教授不理解法院为何迟迟不对此案进行判决。“其实案子不难,主要是法律适用的问题。”邱鹭风说,这个政府采购合同案例中,应该优先适用《政府采购法》对合同的有关规定。“《政府采购法》带有公法属性,而公法有一个限制行政权力的原则,所以《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这条就是限制行政机关的。”因此,采购人不能单方毁约,即使确有变更需要,也应该赔偿对方损失。邱鹭风还认为,现在合同如此拖延,不单供应商权利受损失,国家也受到损失--国家立项投资进行保护的珍贵档案得不到及时保护而受损,“我很奇怪,有些人难道不怕被追究玩忽职守甚至渎职的罪名吗?”
就这一跨越三个年度的合同纠纷,《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也联系采访了主要当事方江苏省档案局。3月20日,江苏省档案局局长韩杰接听了记者的电话,表示有些情况需要具体说明。他记下了记者的联系方式,说要安排有关人员与记者联系以提供相关材料。然而,截至记者发稿时,江苏省档案局没有人与记者联系过。
记者也联系了南京市玄武区法院负责该案审理的王剑峰法官。王剑峰介绍,该案审理过程中,遇到了难以解决的法律问题,他们已经将问题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请示,现在还在等候上级的答复。至于具体的问题内容,他表示不能向记者透露。
经过长达20个月的交涉后,陈建生仍然坚持主张自己的合法权利。“我也不怕说句高调的话,在坚持自己权利同时,其实我也是在维护政府采购合同的尊严。”他说。
本报将继续关注这一事件的进展。
供应商无过错 江苏省档案局为何拖延不履约
专题:政府采购合同监管起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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