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大型项目可邀请质检机构参加验收 采购单位承担费用
作者:罗瞻 发布于:2009-02-19 09:56:39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近日,江苏省南通市财政局下发了《南通市市级政府采购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其中规定,今后,该市将加大对于市级政府采购活动中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项目的验收工作的管理力度,切实维护采购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南通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处副处长邹曦介绍,鉴于该市在一段时间内,曾有人反映通过政府采购采购的商品,存在价格偏高,质量容易出现问题等现象,为了从实际环节进行掌握和控制,同时也为了杜绝一些采购单位在标书中采购高配置产品,而在实际交货过程中却降低配备标准的问题,该市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特出台了此办法。
合同是项目验收的主要依据
政府采购项目验收,是指采购人按照国家规定和与中标、成交供应商(以下称,供应商)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对政府采购活动实施结果进行综合评定,并客观、公正地做出合格或不合格验收结论的活动。
邹曦介绍说,政府采购合同届时将是政府采购项目验收的主要依据,是政府采购的重要环节,政府采购当事人应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合同。在以往的政府采购活动中,该市大多数政府采购活动还没有统一的验收程序,采购单位对此环节的态度也是不一而足,有些单位在此环节非常重视,有的则是非常简单甚至没有这道程序。
此次《通知》的出台,将规范和统一该市政府采购活动的验收环节,其中对于供应商的服务态度、交货情况,以及综合评价等是其详细考察的内容。邹曦认为,这将对今后供应商履约行为等有一个系统和全面的把握,确保供应商提供质量可靠的产品,同时在产品的配置上也能够严格按照合同来执行。
采购人是实施主体
《通知》同时规定,采购人是政府采购项目实施的主体,今后将负责组织政府采购项目的验收工作,由单位领导、监察、相关技术、财务等人员组成验收小组进行验收。而直接参与该项目政府采购的人员,不得作为验收小组的主要负责人。另外,对大型或技术复杂的项目,采购人也可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或技术专家参加验收工作。
其中采购人的主要职责是:按照采购文件、合同条款、技术方案等内容逐项进行验收;在验收时,如发现该项目与合同约定不符或有质量问题时,应及时做好记录,并与供应商交涉,责令其限期整改,交涉未果的,应追究供应商的违约责任;如发现供应商提供假冒伪劣产品的,应移交工商、质量监督等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并及时向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反馈;验收结束后,验收小组填写项目验收单,参加验收人员应当逐一签名,并承担相应责任。
《通知》指出,验收人员不得擅自改变验收标准、降低验收等级,不得与供应商串通提供虚假的《南通市市级政府采购项目验收单》,一经查实,将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情节严重、造成损失的,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供应商责权明确
作为政府采购重要的当事人之一,同时也是验收环节重要的一方,《通知》要求供应商协助采购人做好政府采购项目的验收工作。在此环节,供应商应该提供项目清单及相关技术资料、合格证明等文件或材料;同时对自己生产或销售的货物及承建工程的质量、售后服务等负责;对采购人验收时,发现的与合同约定不符或有质量问题的部分,应在采购人规定的限期内整改到位。逾期不改的,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邹曦介绍说,如果在验收环节发现供应商有投机取巧、以次充好、偷工减料或假冒伪劣及其他不正当行为,一经查实,将按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列入不良供应商名单,取消其进入政府采购市场资格,并在媒体上公开曝光。
与此同时,如供应商发现验收人员无故刁难或提出与验收无关的其他要求时,也应向采购人单位主要领导反映,仍得不到解决的,可向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反映。
而对于验收所产生的费用,邹曦介绍说,这将主要由采购单位自身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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