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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2009年采购目录出台 采购限额从5万元提高到10万元

作者:冯扬   发布于:2009-02-16 09:26:34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日前,甘肃省出台了《2009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简称《目录》)。甘肃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办公室副主任陈军表示:“为了方便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让他们对政府采购工作有一个较准确的把握,今年的《目录》在平稳发展的基调中,个别细节上略有变化。”关注自主创新、节能环保产品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政策,2009年的《目录》中,对节能、环保以及自主创新产品给予了特别关注,要求采购人及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认真贯彻落实有关节能产品、自主创新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等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制度规定,“属强制采购类别和优先采购类别的节能产品,应分别实行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陈军表示,今年甘肃省针对“节能、环保”方面还打算编制一个《管理办法》,更加细致、具体的对此方面的工作给予规定。
  
  对评审专家给予明确规定
  
  为了把政府采购工作置于“阳光”之下,让政府采购工作切实作到“公开、公平、公正”,甘肃省政府采购办公室一直以来都非常注重评审工作,重视评审专家的作用。
  
  2009年《目录》中,对此也做了具体的规定。凡政府采购项目(含政府集中采购项目、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分散采购项目),必须按规定组建评审委员会或评审小组,要求技术、经济评审专家占2/3以上,并且明确规定采购人不得以专家身份参与本部们或者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由本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据陈军介绍,评审专家须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除此,还要求财政部们加强对评审专家的培训、认证和考核,实行动态管理。
  
  采购限额有所上调
  
  在采访中陈军表示:“为了更加合理化,提高工作效率,我们在2009年的《目录》中采购限额标准做了新的调整,从之前的5万元提高到了10万元。”据了解,《目录》对公开招标的数额标准也给予了明确规定:政府采购货物或者服务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50万元以上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此外,《目录》中还明确规定:“采购规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必须采取公开招标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应由采购人在项目实施前按规定获得同级财政部门的批准。任何部门单位不得通过化整为零、分解整体项目、增加采购批次等手段规避集中采购和公开招标采购。”
  
  据了解,《目录》各别采购项目也略有变化:在通用类采购项目“货物类”中增加了“调制解调器及其他网络设备”,去掉了“图书资料”。并明确规定货物类“供暖锅炉”和“燃料、制服”的采购限额均为“10万元”,且在“服务类”中新增加了“10万元以上的工程监理”项目。在专用采购项目“货物类”中增加了“水利专用仪器设备、通讯设备、印刷设备、变配电设备”四项采购内容。“工程类”中“装饰、维修工程”的采购限额由10万提高到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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