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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数码相机买的越多获得价格优惠率越大

作者:刘燕   发布于:2008-12-29 09:52:12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日前,为了进一步规范第二期数码相机、摄像机产品协议供货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江西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办公室下发了《关于省直单位第二期数码相机、摄像机产品协议供货有关事宜的通知》(赣财购[2008]38号)(以下简称《通知》) ,就本期数码产品协议供货事宜做出了规定。据江西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办公室主任曹银发介绍,江西省已将汽车、办公自动化设备、空调以及数码设备这四类产品的采购纳入了协议供货范围。截至目前,办公自动化设备的协议供货已进入第九期,数码相机、摄像机等数码产品已进入第二期。“每类产品每期的采购均受到采购人、供应商的好评。”
  
  以价格段和数量段定优惠率
  
  对本期数码相机、摄像机产品协议供货的品牌适用范围,《通知》规定:“均在本协议供货范围内进行采购,原则上不得采购协议供货范围外的品牌。”对于采购价格,《通知》规定:“在同一时间内采购中标范围内同品牌、同配置数码相机、数码摄像机价格低于协议供货商所提供数码相机、数码摄像机价格5%以上的,原则上允许自行采购,但必须提供协议供货商和非协议供货商有关价格证明文件。”
  
  对于上述条款,曹银发表示,江西省在协议供货中,根据市场价格变动、产品型号更新情况,将不同产品划分到不同的价格区间中,根据薄利多销的原则确定几个优惠档次,采用“价格段”与“数量段”相结合的方法来确保协议供货采购的低廉价格。比如数码相机的采购,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将产品划分为1000元以下、1000~3000元、3001~5000元、5001~7000元、7001~9000元等几个价格段,确保财政资金的节约;同时根据采购的数量划分为不同的数量段,对采购1~5台、6~10台、11~15台、16~20台分别给出10%、12%、13%、14%的不同价格优惠。
  
  采购人可“砍价”
  
  从上述规定看,采购量越大优惠越多。为避免超预算采购行为的发生,《通知》强调:“各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应严格以本单位的年度政府采购预算为基础,按照经济适用的原则合理确定采购需求。”
  
  对于采购流程,《通知》指出,年度政府采购执行过程中,由采购单位根据年度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向江西省政府采购办公室提出采购申请,填写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申请单,经确认后,由采购单位向协议中标供应商直接采购。协议供应商依据确认,按中标价格优惠幅度提供政府采购协议价,并按承诺服务向省直行政事业单位提供中标产品和售后服务。
  
  曹银发介绍,这里的“政府采购协议价” 等于市场价经供、购双方平等协商后乘以(1-中标优惠率)。他举例,某单位在协议供应商处采购相机,定点供应商结算出市场供应价为1500元,经采购单位与定点供应商平等协商还价后为1200元,该定点供应商中标优惠率为10%,最后的政府采购办公用品定点供应价为1200元×(1-10%)=1080元。
  
  调价须及时上报
  
  《通知》规定,在协议供货有效期内,协议供应商必须在每月5日前向江西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办公室和江西省政府采购中心上报一次产品型号和价格,所上报市场统一售价和媒体价必须与对外发布价格相同,每月未及时上报市场统一售价和媒体价的产品不得销售,产生的后果由供应商负责。
  
  如果在协议供货有效期内,生产厂家统一调价,中标供应商必须在收到调价通知的1个工作日内向江西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办公室和江西省政府采购中心报送有关调价信息,否则将停止该产品在省直单位销售。
  
  此外,《通知》还指出:“在协议供货有效期内,生厂厂家推出新型号、新配置的新产品,按中标产品价格段优惠率给予最低折让幅度,并保证售价不高于市场售出价格。”
  
  对协议供货过程中出现的违规问题,《通知》赋予各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和协议供货单位向江西省财政厅反映举报的权利。在协议供货执行过程中,对违规的相关单位,江西省财政厅及有关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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