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拟规定招标人泄密将被罚10万元
作者:佚名 发布于:2008-12-23 09:23:36 来源:昆明日报
“投标人不得相互约定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如果招标人与投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者抬高标价,或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招标人额外补偿,将被罚款;招标人泄露招标文件谋取私利最高罚10万”这是从即日起公开征求民意的《云南省招标投标条例(草案)》作出的规定。
云南省政府法制办的有关人士说,有六大类建设项目必须招投标:一类是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其中包括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等交通运输项目;重要矿产资源的开发项目;城市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基础设施项目。第二类是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各级财政资金或者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第三类是政府融资投入的项目。第四类是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第五类是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第六类是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项目。
《条例(草案)》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以行业、地区的准入条件或者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开标前任何人不得泄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招标人编制或者报审标底,干预其确定标底。
值得注意的是:除BOT、BT、BOO方式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外,其他项目一律不得以带资、垫资承包建设项目作为招投标条件。需要投标人缴纳投标保证金或者提供其他形式担保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估算值的2%,最高不能超过80万元。其中,施工招标最高不得超过50万元,勘察、设计招标最高不得超过10万元。
云南省政府法制办称:“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如果通过发放招标文件谋取经济利益或者假借招标名义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不按照规定收取和退还投标保证金;或者强制招标投标人接受服务;有这些行为的,将对其降低资格等级、暂停或取消招标代理资格,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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