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12月1日起正式实施
作者:杨大威 发布于:2008-12-05 09:11:32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近日,山东省泰安市以市政府令的形式发布了《泰安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对泰安市政府采购的范围、采购方式确定、程序、监督管理作了全方位的规范规定。2008年12月1日起,《管理办法》将正式实施。
多方支持 《管理办法》终出台
谈及《管理办法》的出台,泰安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采购办”)工作人员文锋感触颇深,据他介绍,泰安市政府采购一直执行的《泰安市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第67号令)(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是2000年颁布实施的,对现实中出现的一些新问题肯定无法涵盖;《政府采购法》也一直没有出台实施细则,因此实际工作中经常会出现无规可依的情况。为解决这些问题,泰安市财政部门在国家法律法规的指导下,结合泰安市政府采购工作的实际,从去年开始,对《暂行办法》进行全面修订。
在修订过程中,《管理办法》几经完善。期间,相关部门给了财政部门很大的支持。文锋介绍说,2007年5月采购办就完成了《管理办法》的初稿。随后,财政部门与泰安市市政府法制办、泰安市监察局进行了多次对接,并多次到山东省内、省外一些政府采购工作开展较好的市地进行学习调研。今年9月,形成了《管理办法》的征求意见稿,随后又组织征求了市监察局、审计局、建设局等13个相关部门的意见。“《管理办法》得到市政府的认可并最终得以出台,是多部门共同努力的结果,《管理办法》的出台意味着泰安市的政府采购工作掀开了新的一页。”采购办一名负责人表示。
工程入笼 采购规模进一步扩大
《管理办法》的一个亮点在于对政府采购的范围进行了进一步扩展,对“财政性资金”的定义进行了明确,同时工程项目也被明确规定纳入了政府采购范畴。
文锋介绍说,在今年进行的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专项检查中,发现了一些规避政府采购的现象,“很多时候并不是采购人故意规避,而是由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财政性资金’的规定不明确,造成很多本该是政府采购的项目被他们当作非政府采购项目来处理。”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出现,《管理办法》明确规定“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预算外资金、上级专项拨款、政府性融资和担保贷款以及其它政府财政性资金。以避免再出现因采购人不清楚哪类资金、哪些项目应进行政府采购而造成的应采未采现象。
2005年,泰安市财政局就与泰安市的建设部门共同探索建立了工程采购联合监管机制,长期的实践检验证明这种做法既符合法律规定,又符合泰安市的实际。因此,这次的《管理办法》将这项机制作为一项基本制度固定下来。根据《管理办法》规定,采购计划审批、信息公告发布、采购文件审查、评标专家选择、招标采购组织、投诉处理等各个环节,都明确规定由财政部门和建设部门联合实施监管。“工程项目一般规模都比较大,因此,工程的入笼可以扩大政府采购的规模”。
规范程序 理顺管理体制
文锋介绍说,为了解决政府采购实际操作中遇到的一些无规可依的现象,《管理办法》结合泰安市政府采购的实际情况对招标程序作了进一步明确,对采购文件的编制要求、有关文件的审查备案程序、开标、评标、定标的组织程序及合同签订、资金支付程序等采购项目的操作流程作出了详细完整的规定,使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活动的组织实施中能做到有章可循。比如对于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应主要包括标的;数量和质量要求;价款及支付期限和支付方式;验收和质量保障、保修规定;合同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等基本条款,对政府采购合同做出了明确的规范。
文锋表示,对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特别是工程类项目的管理,需要多个职能部门的共同努力。因此,泰安市的财政部门本着“既不越位、又不缺位、更不错位”的原则,和多个职能部门进行了沟通,以有助于实现依法行政和各方监管职责为出发点,对财政、监察、审计部门和发展改革、建设、水利、交通、农业、国土资源、物价等有关主管部门在政府采购工作中的具体职责作了进一步明确,并在《管理办法》中进行了明确规定,从而解决了政府采购工作中各职能部门职责不清、监督管理不到位等问题。
据了解,配合《管理办法》的出台,为解决当前对采购代理机构管理使用方面存在的不足,进一步规范采购代理机构选择使用程序。泰安市财政局还配套制订了《泰安市政府采购采购代理机构选择使用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对采购代理机构采取随机选择方式进行。
本网拥有此文版权,若需转载或复制,请注明来源于政府采购信息网,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相关新闻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