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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将加强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日常管理

作者:王巍   发布于:2008-12-01 10:39:46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日前,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办公厅下发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日常管理。
  
  此次通知要求各招标代理机构要建立完善的中央投资项目招标资料管理制度。这里所指的招标资料包括招标公告复印件、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评标报告、中标通知书及其它相关材料。每个中央投资项目的招标资料应至少保存5年,招标代理机构应配合有关部门对中央投资项目招标情况的监督检查,提供相关招标资料。通知同时要求各招标代理机构做好资格证书的变更和换证工作:招标代理机构发生分立、合并等重大变化时,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资格证书的正本、副本交回国家发改委投资司,重新提出资格申请;招标代理机构非因分立、合并等原因发生机构名称、企业住所、注册资金、法定代表人等变更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变更手续完毕后30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发改委投资司提出证书变更申请,并提交有关变更证明材料。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通知强调要加强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年度审核,要求各招标代理机构在每年的2月28日之前向国家发改委报送年检材料。若招标代理机构在年度中有严重违规行为的,或未能按时合规报送《中央投资项目招标情况报告》和年检材料的,或甲级招标代理机构年度招标业绩达不到10亿元人民币、乙级招标代理机构年度招标业绩达不到5亿元人民币的,都将被视为年检不合格。除此之外,连续2年年检不合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将被降级处理直至取消招标代理机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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