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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服务公开招标限额从50万提升至80万

作者:黎娴   发布于:2008-10-31 10:55:17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2009年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在2008年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基础上略做调整,在顺应实际工作的前提下保持稳定发展”,山东省财政厅国库相关负责人说。
  
  日前,山东省财政厅根据《政府采购》的规定,经山东省政府授权,编制并公布了《2009年山东省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下简称《2009年集中采购目录》)。该目录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
  
  调整两个品目
  
  山东省《2009年集中采购目录》分为“省级机关政府采购中心集中采购目录”和“部门集中采购目录”两个部分。
  
  其中,《2009年集中采购目录》中的A、B、C品目属于“省级机关政府采购中心集中采购目录”。根据《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这部分品目,采购单位必须委托山东省省级机关政府采购中心按照规定程序代理采购,不得委托其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为采购。D、E品目属于“部门集中采购目录”,这部分采购品目,由采购单位委托财政部或经山东省财政厅认定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也可以委托省级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
  
  两部分目录共5大类400多小项,其中“部门集中采购目录”部分不包括服务类采购的内容。记者仔细对比今、明两年的省级集中采购目录后,发现二者并无太大变化,仅原本属于“省级机关政府采购中心集中采购目录”内的无线电监测设备、体育器材两项调整到“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内。
  
  “考虑到各部门、各系统对这两个采购项目可能具有特殊要求,根据以往经验作出调整。”该负责人解释。
  
  限额标准提高到80万
  
  《2009年集中采购目录》规定,“省级机关政府采购中心集中采购目录”中,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在80万元以下的计算机、PC服务器、数码摄影摄像器材等IT、耗材产品,以及单次采购10辆以下同品牌轿车或旅行面包车的,实行协议供货采购。
  
  该负责人认为,经过多年的实践探索,协议供货模式在山东省省本级逐渐成熟并推广,山东省省级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的操作、价格监控也更成熟,故将采购金额限额从去年的50万提高到80万。
  
  山东省财政厅还同时提高了货物和服务类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从去年的50万提高到80万,但工程类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仍为200万。
  
  此外,《2009年集中采购目录》规定,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单项采购额在5万元以上的项目,应按规定实行政府采购。由部门委托财政部或省财政厅认定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或者委托省级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代理采购。
  
  为减少、避免部分采购人规避政府采购或政府集中采购的行为,《2009年集中采购目录》还要求,加强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和政府采购计划管理。
  
  《2009年集中采购目录》强调: “目录范围内,以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均应按要求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年度中追加的预算指标,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项目,要调增政府采购预算”、“各部门要根据财政部门批准的年初政府采购预算和年中调整的政府采购预算,向省财政厅报送政府采购计划……待正式批准后,方可按照规定程序实施采购,并接受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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