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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将增加定点汽车维修服务商及复印纸品牌

作者:刘燕   发布于:2008-10-31 10:50:14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日前,广东省佛山市财政局为进一步健全市直单位协议定点采购制度,下发了《佛山市直单位协议定点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 佛财采购〔2008〕13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根据征集意见及现实情况,就有关事项作了说明及重申。
  
  据佛山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科谭荣辉副科长介绍:“出台该《通知》之前,为确保政府采购质量,提高采购效率,佛山市财政局结合近期进行的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工作,通过佛山市政府采购网对协议定点采购的执行情况进行了公开征集意见。意见反馈及专项检查结果显示,佛山市市直单位协议定点采购执行情况整体良好,未出现恶性竞争或其他影响政府采购形象的事件,协议定点采购方式基本实现了预期的简化采购程序、提高采购效率的目标。”
  
  尽管如此,鉴于佛山市于2007年9月确定的办公设备、印刷服务、汽车保险、汽车维修等一系列项目的协议定点供货服务协议期已满1年,为达到整改提高的工作目标,进一步健全佛山市直单位协议定点采购相关制度,佛山市财政局下发了《通知》。
  
  添加定点服务商和定点品牌
  
  据悉,该《通知》第一项就对相关协议定点汽车维修服务商及复印纸品牌作了增加。
  
  《通知》指出,根据部分采购单位反映,原定点汽车维修商未能提供别克品牌汽车原厂的配件及服务,给车辆维修管理带来不便。经考察后,同意增补“佛山市协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为佛山市直属单位协议定点汽车维修服务商,有效期至2009年8月31日止。
  
  重申协议定点采购适用范围
  
  《通知》针对采购单位反映的协议定点采购存在的问题,就协议定点采购适用范围相关注意事项作了重申。
  
  《通知》强调,佛山市直属单位协议定点采购办公设备类产品中,货物类别产品包括计算机网络设备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系列,投影设备,分体空调机、办公用纸;其金额控制范围是对单台或批量一次性集中采购时,网络设备总额不得超过20万元人民币,其余类别的设备总额不得超过10万元人民币。
  
  对于印刷服务类产品协议定点采购,《通知》指出,采购限额标准为10万元以下。同时指出,印刷品种目包括三类,第一类为办公用品及通用类,适用于信封、信纸等;第二类为票证及证书类,适用于各种专用票据、各种证件证书等;第三类为出版物及包装装潢类,适用于单位内部资料印刷、书籍、期刊等。
  
  对于汽车保险类、维修类以及定点图书类,《通知》重申,汽车保险类不设采购限额标准,车型范围为汽车、摩托车、各种专用机械车和特种车,投保保险范围为交通强制险、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全车盗抢险、车上责任险、玻璃单独破碎险、车身划痕险、不计免赔率险;汽车维修类不设采购限额标准,车型范围包括旅行车、轿车、客车、货车和特种车等四轮机动车辆;定点图书类也不设采购限额标准,货物类别包括图书、视听资料和期刊。
  
  采购单位不满意可询价
  
  《通知》指出,属于协议定点采购适用范围的货物应向具备协议定点供货资格的商家采购,采购时应对多家定点供应商综合比较后选取供货单位。但是,《通知》同时也指出,采购单位如果对定点供应商提供的质量、价格和服务(包括服务区域)不满意的,可选取以下办法之一组织采购:一是采购单位可另组织询价采购。方法是通过成立采购小组,依照询价采购程序实施。询价采购邀请的供应商,应包含列入货物、服务协议定点的供应商2家以上及非定点供应商。有关采购过程文件按政府采购档案管理制度规定执行。二是采购单位可委托佛山市政府采购中心采购。
  
  此外,《通知》强调,对于定点供应商违规、不诚信等损害采购人利益的行为,应及时举报、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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