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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采购中心就合同签定及货款结算事项提示注意

作者:济采   发布于:2008-10-31 10:09:25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10月23日,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简化办事程序,给采购人和供应商提供优质快捷的服务,济南市市级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结合工作的实际情况,就政府采购合同的签定及货款结算的有关事项提示各采购人与供应商注意。
  
  该提示文件指出,依据政府采购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采购人和供应商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以书面合同方式约定,并要依据济南市市级机关政府采购中心提供的经法律顾问审核的合同范本签定。
  
  对于府采购合同的签定需要注意的事项,该文件提出九条:一、签定合同时要依据采购方式来选取适用的合同范本,同时落实采购项目编号(为合同编号)和资金编号,填写采购文件号时,应填写项目编号,有分包的要注意填上包号,防止与其它包混淆;二、采购项目要依据采购文件上明示的名称填写,在合同内容中要注意项目名称一致;三、甲乙双方的名称需要填写完整,应与签定合同的公章一致;四、在填写货物的名称和数量时,应详细填写品牌规格型号及单价;五、合同总金额大小写必须一致,分项价格在成交清单中要明细;六、约定的供货或施工完毕时间必须填写清楚;七、有履约保证金的必须用大写填写履约期限,合同中甲乙双方约定的内容需要填写完整,不得空格;八、合同签定完毕,注意在每份合同上盖骑缝章(甲乙双方均可),供应商应主动向政府采购中心监督科索取《济南市市级机关政府采购中心项目验收报告书》;九、甲乙双方经协商可以对合同的内容及要求进行变动,但不得变动主要事项,并将变动情况报告项目负责人同意。
  
  对于货款结算的注意事项,文件强调,政府采购货款结算由采购单位或供应商持《济南市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申请表》办理相关结算手续。10万元(含)以下采购项目原则上实行询价采购方式的,5万元以下货款一律一次性支付全款,不再留履约保证金;5-10万元货款一次性支付全款,缴纳10%履约保证金,质保期满后支付履约保证金;10万元以上货款结算,货到支付货款70%,同时缴纳10%履约保证金;验收合格后支付剩余30%货款,由供应商持《支付申请表》、《验收报告》、发票复印件到资金结算科办理结算;质保期满后支付履约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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