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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规模稳步上升 新疆政府采购工作取得新成绩

作者:孙立群   发布于:2008-09-05 09:11:08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截止2007年底,全区累计政府采购金额为264亿元,平均节约率为10%,节约采购资金约达26.55亿元。”日前,借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工作的东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对本区的政府采购工作再次进行了盘点,取得的工作成绩令所有人员深感自豪。
  
  新疆政府采购工作从1999年开始,经历了由点到面、由单一类别向多种领域拓展的过程,逐步形成了集中采购重点管理和分散采购指导管理相结合的管理模式。全区政府采购规模逐年攀升,由1999年的0.12亿元增加到2007年的74.92亿元。
  
  管理和执行机构基本分设
  
  《政府采购法》颁布实施后,根据法律规定和财政部的要求,新疆采购办加大了对各地政府采购机构分设分离工作的督促指导。目前全区15个地州市和85个县(市)中,有15个地州市和75个县(市)建立了政府采购管理机构,15个地州市和71个县(市)建立了集中采购机构(由于受人员编制限制,部分县市采购办和采购中心存在两块牌子、一套人马的现象)。
  
  目前全疆已有三个地州(市)、2个县的政府采购中心与财政部门完全分离。自治区人民政府于2004年8月批准同意了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与自治区财政厅分离的通知》,明确了自治区采购中心为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的独立核算全额拨款的非盈利性事业单位(今年,自治区新政办发[2008]80号文件将其列入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
  
  规章制度体系逐步建立
  
  2003年《政府采购法》颁布实施后,新疆结合自身实际先后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区级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计划编制工作程序暂行办法》等基础性制度,对政府采购管理、采购申报、采购资金结算等提出了明确要求。
  
  为保证评标工作的公正,新疆制定了《关于自治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抽取管理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为加强对服务类项目的采购,制定了《自治区本级会议服务实行定点管理的通知》、《关于自治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机动车辆保险实施政府集中采购的通知》等办法;为加强对网上采购活动的管理,制定了《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级网上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为规范自治区各部门、各单位和政府采购中介代理机构办理政府采购代理业务时的工作程序和相关要求,制定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政府采购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为方便采购人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政府采购,编写了《政府采购工作指南》;为加强廉政建设,建设反商业贿赂长效机制,制定了《财政厅政府采购预防职务违法违纪工作规程》。
  
  这些制度和办法的出台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保障各当事人合法权益和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提供了可靠的制度保障,同时也逐步建立起了一套较为完整的政府采购运行机制。
  
  社会认同度不断提升
  
  近几年来,新疆采购办通过多种形式对《政府采购法》进行宣传和培训。他们邀请财政部的领导和专家进行授课,采购办工作人员也参与授课,举办由各地州市政府采购办和政府采购中心负责人参加的《政府采购法》学习培训班十多期,还主动到各地州及自治区各单位讲解《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相关工作程序。
  
  为加大对采购人、供应商的宣传培训力度,新疆采购办组织召开自治区本级及部分地州采购单位、政府采购中介代理机构、部分供应商进行了以学习《政府采购法》为主要内容的30余个座谈会,各地也通过电视、报刊、知识问答等多种形式进行广泛宣传。采购单位、供应商对实施政府采购的认识有了明显提高,对政府采购工作的理解与认同度逐年攀升,大家一致认为实行政府采购是一件让“财务人员清白,老百姓明白”的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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