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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检查催生扬州当事人行为规范 质疑投诉须实名

作者:刘卫琰   发布于:2008-07-15 09:22:32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专向检查作用很大,通过自查自纠,我们发现部分政府采购当事人对自己享有的权利和应该承担的义务知之甚少,业务操作规范性较差”,江苏省扬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处(以下简称扬州市采购处)相关负责人表示,这和政府采购当事人不重视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有着必然的关系,同时,政府采购当事人的行为规范比较分散,分布于各项法规、制度中,不便于其全面了解和适当应用也是导致以上结果的不可忽视的一个重要原因。
  
  为此,扬州市采购处于近日出台了《扬州市政府采购当事人行为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将规范的利剑指向在自查自纠中发现的采购人、供应商、代理机构的不同问题。
  
  采购人 精编预算为首
  
  目前,又快到一年一度编制预算的时间,政府采购预算对于政府采购工作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一份完整、细化的预算可以提高政府采购的计划性和效率。但是不少地方由于政府采购预算编制不完整、线条较粗,严重影响了政府采购工作的有序进行,“在我市自查自纠过程中也发现了此类问题。”扬州市采购办相关负责人表示。
  
  为此,《规范》首先将采购人预算编制的完整性、准确性作为规范的首要内容。《规范》指出,采购人应按编制部门预算的规定如实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在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执行过程中,按时编报政府采购计划,及时、全面、准确报送政府采购相关资料。无预算、无计划不得进行政府采购活动。对需要论证的政府采购项目,应积极配合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前期论证。
  
  供应商 公平竞争为先
  
  有专家指出,目前规范供应商行为,首先要避免其与代理机构、采购人勾结,进行暗箱操作,促进供应商公平竞争、凭实力中标,这对于净化政府采购市场非常重要。
  
  扬州《规范》对供应商行为的相关要求充分印证了专家的观点。
  
  《规范》不但对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的条件、联合体参加投标的要求、履约等问题进行了清晰的阐述,而且要求其必须诚实守信,不得弄虚作假,骗取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不得以任何手段诋毁、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不得提供虚假资料谋取中标或成交,不得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和其他供应商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相关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规范》要求,当供应商进行质疑投诉时,应按照有关规定实名书面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质疑、实名书面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不得进行虚假、恶意的质疑与投诉,阻碍政府采购活动的正常进行。
  
  代理机构 公正招标为重
  
  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代理机构的重要工作之一就是编制招标文件,而有些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负责人表示,代理机构在采购过程中最容易出现的问题就是指定供应商,指定品牌,让“意中人”中标,这就严重破坏了政府采购的形象。
  
  “在我市自查自纠过程中也发现了类似问题”,扬州采购办相关人员表示。因此《规范》要求,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与采购人、供应商和评审专家串通,采取任何方式暗箱操作,内定中标、成交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应根据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采购方案及时编制采购文件,采购文件应体现采购项目的特点,满足采购需求和技术条件,不得在采购文件中列入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商务、技术条款,不得对潜在供应商实行歧视或差别待遇。
  
  此外,《规范》还对评审专家的行为规范进行了规定,要求其以客观、公正的态度参加政府采购评审工作,遵守评标和廉政纪律,为扬州市政府采购工作在专项检查之后再上一个台阶尽一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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