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率的意见》(选摘)
作者:佚名 发布于:2008-06-27 09:21:44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一、政府采购计划申报流程及时间要求
省直单位应当在部门预算批复下达一个月内,根据省人大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向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以下简称政府采购管理处)报送年度政府采购的实施方案。根据年度政府采购的实施方案,需采用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采购方式的,应提前3个月通过“湖北省政府采购管理网络系统”报送政府采购计划;采用其他采购方式的应提前1个月通过“湖北省政府采购管理网络系统”报送政府采购计划。
每月6日至10日,基层单位财务、装备部门,向一级预算单位报送政府采购计划。
每月11日至14日,一级预算单位财务、装备部门汇总、审核政府采购计划,报省财政厅业务主管处。有特殊要求的,同时向政府采购管理处报送相关纸质证明材料;如需采购进口产品的,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向政府采购管理处提供进口产品政府采购的审批文件。
每月15日至18日,省财政厅业务主管处根据省直单位的政府采购计划,审核其资金来源及用途,审核通过的,传送至政府采购管理处,审核未通过的,省财政厅业务主管处提出意见并退回政府采购计划申报单位。
每月19日至22日,政府采购管理处根据年度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依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规定,审批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和政府采购方式,并下达《湖北省省级政府采购计划下达函》。对有特殊要求,省直单位不提供纸质证明材料的,由政府采购管理处提出意见并退回政府采购计划申报单位。
如遇特殊紧急采购任务,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办理。
二、政府采购计划执行流程及时间要求
省直单位应当在《湖北省省级政府采购计划下达函》下达后5个工作日内,与省政府采购中心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协议。逾期不签订委托协议的,由政府采购管理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取消政府采购计划。委托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省直单位应当提供政府采购项目的技术参数及详细需求。省政府采购中心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项目需求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政府采购文件的制作并交省直单位确认。省政府采购中心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省直单位确认政府采购文件后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文件报政府采购管理处备案,2个工作日内无异议的,由省政府采购中心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采购公告。
对单项采购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专业性较强、技术复杂、社会关注度较高的政府采购项目,省政府采购中心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省直单位采购项目需求10个工作日内,制定政府采购项目的具体实施方案;联同省直单位和政府采购管理处召开项目前期协调会;组织专家组对政府采购文件进行审核并送省直单位确认。
省政府采购中心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项目评审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评审委员会编写的评审报告送省直单位,省直单位应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评审报告中推荐的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如果省直单位对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有疑义的,应在评审报告收到后7个工作日内,提供确凿证据报政府采购管理处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规定的工作日内,省直单位没有书面回复或拒不接受政府采购管理处审核结果的,省政府采购中心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按规定,依中标、成交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并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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