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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强法规可执行性

作者:扬春 发布于:2008-06-12 09:24:38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监督管理要兼顾执行,执行水平一定体现监督管理水平。”这是我出差时,从山西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负责人那里听到的一句话。仔细琢磨,觉得很有道理。
  
  政府采购要依法采购,“法”是基本。为此,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主要工作职责除了审批政府采购方式、处理政府采购中的投诉事项、拟定政府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监督政府采购相关工作是否依法依规执行以外,还肩负拟定政府采购政策和规章制度的重要职责。而出台政府采购制度或办法的能力,在一定程度上显现了当地政府采购工作的发展水平,因而,各地监管部门都非常重视办法的出台。
  
  那么,如何在符合《政府采购法》的大背景下,使制定的制度或办法更适应当地实际工作的需要呢?“监督管理要兼顾执行”应该是个很好的原则,即加强制度或办法的可执行性、可操作性。
  
  制度或办法可执行、可操作了,政府采购操作部门工作起来才能得心应手,与监管部门、采购人、评审专家的关系才能和谐,心思都用在如何提高操作水平、提供优质服务上,工作失误少了,监管部门监督管理的压力自然而然地减轻。从这个意义上说,“执行水平”确实体现了“监督管理水平”。
  
  去年厦门会议上,《湖北省政府采购工作规范》成为全国政府采购业界讨论、交流的焦点之一。暂且不评论其内容是否适合全国各地,但工作规范的出台过程体现出湖北省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对可执行性的重视。据了解,湖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管处为了广泛调研、研究,听取各方的意见,除了专门成立课题组外,在工作规范编写期间还多次组织全省各级监管部门、操作部门工作人员讨论,尤其是邀请政府采购中心相关人员从可执行的角度提出意见和建议,经多次调整、修正后,才最终定稿。
  
  既然“执行水平一定体现监督管理水平”,那么,不妨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在拟定制度、办法的时候也能适当听取政府采购操作部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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