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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采购 大有可为

作者:鸿其 发布于:2008-06-04 09:56:51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紧急采购正日益引起人们的关注。
  
  对于紧急采购,政府采购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都没有详细规定。但随着政府采购实践的不断深入,尤其是近年来国内自然灾害的频繁发生,加上公共财政投入救灾的力度不断增大,使得紧急采购频繁进入人们的视野。
  
  紧急采购有其特殊之处:因为要救灾,紧急采购对采购效率有特别的要求,不能完全按常规的政府采购方式来运行。但无论多紧急,紧急采购仍然属于政府采购的范围,一些最基本的原则如公开透明毫无疑问仍然需要遵循。因为紧急采购使用的仍然是公共资金,需要接受监督。
  
  加强对紧急采购的监督和规范管理是形势发展的必然,中央认识到了这个规律,并及时提出了相关要求:5月20日,中纪委、监察部、民政部、财政部和审计署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对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监管的通知》(中纪发【2008】12号)规定,“物资采购要按照《政府采购法》等相关规定执行,凡有条件的都要公开招标,择优选购,防止暗箱操作。”
  
  作为政府采购活动中最重要的当事人,作为紧急采购活动的主体,广大采购人应该认清形势,积极主动响应中央的政策、回应社会的呼声,认真做好紧急采购的相关工作。
  
  采购人应该积极主动与各监管部门联系,取得支持和指导。在开展紧急采购时,得到财政、监察和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是保证采购资金安全、高效使用的重要条件,也是避免各种违规违纪行为、保护采购人自身利益的有效手段。
  
  同时,采购人也应该积极主动与当地集采机构联系,寻求其协作和配合。近年来,各地集采机构在实践中摸索出了规范高效进行紧急采购的宝贵经验,比如湖南省政府采购中心曾经在32小时内完成大规模抗洪物资的紧急采购,安徽省政府采购中心成功操作了类似的大规模紧急采购项目,这些都显示了集中采购机构高度的专业性、强大的实力和良好的敬业精神。可以说,如能得到集采机构的帮助,紧急采购就成功了一半。
  
  做好紧急采购,当然也需要采购人完善自身内部的管理和监督,需要采购人不断从实践中总结经验,努力改良。紧急采购项目的特殊性,也决定了在操作时必须有特殊的做法,需要采购人、集采机构、监管部门在实践中本着自己的权力和责任不断探索,积累经验,持续改进。
  
  《政府采购法》实施以来,政府采购事业的长足发展,广大采购人功不可没。可以相信,在紧急采购的规范发展中,采购人通过积极主动地地参与,也一定会做出巨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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