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来源不是惟一标准
作者:安心 发布于:2008-06-02 14:48:51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什么是政府采购?
《政府采购法》里的定义是,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几年来,政府采购人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在改革不断传来好消息的同时,我们发现,虽然每年的采购规模都在迅速增长,但其占GDP和财政支出的比例仍然与发达国家有一定的差距。除去发展阶段的原因,我认为,因以“财政性资金”为标准定义是否属于政府采购范围而形成的限制是一个不可忽视的因素。
根据法律规定,我国用以判断是否政府采购活动的标准是采购资金的来源,凡是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的,都属于政府采购的范畴。定义虽简单明确,但这样的界定把政府采购局限于财政支出管理的范围内,在无形中,将财政性资金以外的、用于公共事业性质的公共资金及社会资金排除在外了,导致大量使用上述资金的政府采购项目游离在外,或未被统计在政府采购的范围内。如此一来,既限制了政府采购规模的增长,也不利于政府采购发挥宏观经济调控和实现公共政策目标的政策性功能。
在一些西方发达国家,政府采购的界定并不单单凭借资金来源,还要看标的物的功能和用途,因此,在西方,政府采购也被称为公共采购,凡是中央和地方政府以及其他公共服务部门为了向公众提供公共服务而进行的采购都要纳入政府采购统计内。
综上,我认为,政府采购的界定范围不应过窄,否则容易造成制度瓶颈,单纯依赖资金来源的划分方法应该被打破。除财政性资金外,那些利用公共资金和社会资金进行的采购项目也应纳入进来,水利、能源、交通、通讯等公用事业部门的采购,特别是公共工程的采购都应纳入。只有这样,政府采购规模的增长才有更大的空间,政府采购宏观调控的功能才能更好地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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