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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诉后 供应商为何又找“茬”

作者:可可 发布于:2008-04-28 10:16:21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他们撤回投诉时,我们真的很感谢他们,也答应过他们,会给他们一些帮助和指点。但我们的前提是不违反法律法规呀。但没想到他们却提出这么过分的要求,遭到拒绝之后,就到处找我们中心的把柄。”知道再次被同一供应商投诉后,某市政府采购中心工作人员小张愤怒地说。

代理机构说服投诉人撤诉

  据小张介绍,去年2月,他们中心组织了一个教学实验仪器设备采购的招标。在这次采购中,招标文件的技术参数出现了问题,有一项参数有倾向于某品牌的嫌疑。采购结果公布后,H公司就招标文件倾向性提出了质疑。由于技术参数是采购人提出来的,小张所在的采购中心便要求采购人就此做出答复。

  为了满足自己单位的急用需求,采购人代表便请求小张所在的采购中心说服H公司不要再追究此问题。不想得罪采购人,也不愿因此而遭投诉,在受理质疑的过程中,小张向H公司做了这样的解释:技术需求是采购人提出的,采购中心也请专家进行过论证,但专家也没发现问题。他们中心没有指定某品牌的意思。而这批设备采购人还着急用,所以希望他们能理解采购人的这一失误,也原谅他们在审查采购人技术需求中没发现问题。他们以后会注意这方面的问题,在以后论证采购人提出的技术需求时,将请供应商代表参与。

  通过解释,H公司的区域经理表示不再追究此问题。而后,采购中心形式性地给了H公司一个质疑答复。但没过两天,采购中心便收到了监管部门传真的H公司投诉函复印件。后来,在采购人代表的“软磨硬泡”下,小张答应再次去说服H公司,让其撤回投诉,不再追求技术参数的倾向性问题。在说服的过程中,小张答应今后有相关项目的招标时,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给H公司一些照顾。次日,H公司向当地监管部门递上了撤诉书。当地监管部门收到撤诉书后,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终止了投诉处理。

供应商想要的照顾没法给

  事情似乎就此就该告一个段落了。但没想到一年之后,小张所在的采购中心再次接到了教学实验仪器设备采购的委托。在这个项目的招标公告发布之后,小张便给H公司区域经理打了个电话。告诉这位区域经理他们中心刚发了一个教学实验仪器设备采购的公告,如果有兴趣参与,可以到他们网站看看公告。传递这个信息的同时,小张还和H公司区域经理泛泛地聊了一下供应商在制作投标文件时容易出哪些问题,提醒H公司区域经理注意。

  后来,H公司的投标报价很高,还超过了采购预算。但评审过程中,H公司的区域代表居然给小张打电话,让小张想办法让H公司中标。遭到拒绝后,H公司区域代表便指责小张出尔反尔,答应了照顾却不付诸行动。在得知报价超预算被判无效标后,H公司区域代表再次给小张打了电话:“知道我们超预算居然也不言语一声,害我们被判无效标。看来指望你们照顾是不可能了。走着瞧吧,我们能撤回投诉,也能再次找到机会投诉……”

公告漏了一点内容遭投诉

  今年3月,H公司还真找到了机会,在他们的一个中标公告发布中,漏了采购人的地址。由于那几天比较忙,便在受理质疑的最后期限内直接给H公司打了个电话,说会立即修订中标公告。当天晚上,采购中心也的确完善了中标公告。但是第二天,H公司还是提起了投诉,投诉小张所在的中心没有依法发布公告,没有在法定的时间内进行质疑答复……

  “通过这件事,我觉得遇到质疑投诉,没有必要向供应商求情,更不应该给供应商承诺什么,凡事依照法定程序做比较安全。”小张最后感慨地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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