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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多家中标候选人防意外

作者:清晖 发布于:2008-04-22 11:19:02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以前我们都是这么做的,也没出什么乱子。没想到这次却把自己弄得非常被动。哎,都怪我们没有系统学习《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某市政府采购中心主任懊恼地说。

  据这位主任介绍,受采购人的委托,3月初,他们中心组织了其所需的信息系统公开招标。在此次采购中,采购人事先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和往常的操作一样,考虑到中标供应商都已经确定,采购中心在这个项目的组织中,也没要求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

  “在此之前,我一直觉得评委既然已经直接确定了中标供应商,就没有必要再确定第二中标候选供应商、第三中标候选供应商。我甚至一度认为,即便采购人没有授权评委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也没有推荐第二、第三的必要。因为根据《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采购人应当按照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既然得依照顺序,那再推荐第二、第三就是多此一举。但这次曲折的采购让我改变了看法。”这位主任如是说。

  据了解,在这次采购中,结果出来没两天,中标供应商便发函给采购中心,申明由于公司自身的原因,自动放弃中标资格。这位主任当即傻眼了,这可怎么办呢?因为他们没有让评标委员会推荐第二中标候选供应商。为了让采购得以顺利实现,这位主任让工作人员给中标供应商打电话,说服其正常签合同并履约。工作人员被拒后,这位主任又亲自打了电话,但对方还是声称由于人力成本增加,公司在裁员,没法完成此项目。

  无奈,这位主任只有和采购人协商,并向监管部门申请就该项目重新招标。没想到,话刚说出口,就把采购人代表惹恼了:“公开招标就是一个颇费周折的事情,我们已经等了这么久,现在还要给我来个重新招标。不行!”后来,采购中心主任经过多次沟通后,该项目得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重新采购。“你说,我这主任也做得够窝囊的,帮别人办事儿,就出了这么一次纰漏,还得多次去求人。”这位主任懊恼地说。
 
  不过,这位主任最后还是想开了。他对笔者说,这主要还是怨他们没有系统学习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他们中心成立后,也不时派人参加政府采购的相关培训,他自己也参加过。但培训的时间毕竟有限,讲解的老师不可能把所有的知识点都讲透。如果自己不去系统学习,就容易出现他们这种“只知其一,不知其二”的情况:了解《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就片面地认为没有必要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事实上,如果他们熟悉《办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就一定会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了。

  “看来,制定办法的人已经事先预料到了会有‘中标供应商因不可抗力或自身原因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情况出现,所以规定了在这种情况下‘采购人可以与排位在中标候选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中标候选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以此类推’。
 
  透过这次采购,我发现了我们中心的操作的确有问题。我们中心有必要对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进行系统学习了。也许现在的相关规定还不完善,但毕竟是很多人反复讨论和论证后才出台的,我们中心的这几个人的想法不可能超过那么多人的智慧。”这位采购中心主任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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