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采资讯-政府采购信息网

暗访“访”出律师质疑函

作者:周黎洁 发布于:2008-04-14 10:30:41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入春的一天,华东A市,某国际知名电脑品牌专卖店里来了几位声称是该市民政局的人,他们想为单位买几台笔记本电脑。按照该市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的有关规定,民政局要购买笔记本电脑,应该执行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程序,享受协议供货价。

  “专卖店”告诉“民政局”,他们想买的这款笔记本电脑,协议供货价是每台12000元。但型号、配置完全相同的这款笔记本,前期市场调研价明明是9999元。“民政局”感到费解,而且有些生气,在经过讨价还价后,12000元的价格依然砍不下来。“专卖店”说:“这是采购中心招标定下来的价格,我们不能随便降。如果是个人买,就可以便宜。”

  在没办法回旋的情况下,“民政局”表明了身份,原来他们是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处和政府采购中心的工作人员,更令“专卖店”感到吃惊的是,其中一位竟然是该品牌A市总代。“表明身份后,现场很尴尬,没有辩解的余地,因为你不可能去否定你一分钟前说过的话。”该市政府采购管理处处长老吴说。

一纸质疑函

  市场价9999元的笔记本电脑,协议供货价竟然卖到12000元,“专卖店”的行为严重违反了该市“便携式计算机协议供货框架协议”,根据“框架协议”取消其协议供货资格一点都不为过。采购处当时也正着手采取处罚。

  然而,来自该品牌法律顾问的一纸质疑函,令处罚工作起了波折。法律顾问对采购管理处此次的价格调查方式进行了质疑,认为调查方式损害了其当事人的权益。同时,要求采购管理处出具证明其专卖店违规报价的物证。采购管理处随即聘请了律师为其调查方式的合法性把脉。律师认为这种暗访方式并不违法。

艰难的处罚

  月底,A市和其所在省的政府采购网站上同时出现了一则处罚函,暂停该品牌便携式计算机协议供货资格,时间为从即日起的两个月内。

  “这起违规行为的事实是非常明确的,根据‘框架协议’,即使是处罚其三年内不得进入本市或本省协议供货市场,也有充足的依据,并不违反相关规定。”老吴说。但为什么最终的处罚划定了产品范围,且只在两个月内呢?老吴道出了其中的“难”:“停,是肯定要停的,但怎么停很伤脑筋。”

  当时,采购管理处考虑了几个问题:是停其代理的所有的产品还是仅停笔记本电脑一种?要不要以文件的形式向所有采购人、供应商通报?停多长时间?由于该类项目是省市联动协议供货,是全省都停还是仅停A市或省级和A市?最后,经过深思熟虑、几经推敲,A市政府采购管理处征求省厅意见后,作了上述决定:停,仅停笔记本电脑一种,停省级和A市两级市场,停到年底,不下发文件,通过政府采购网站公示。
 
  老吴说,该品牌在A市和省级的采购量是很大的。“一旦采购人对处罚不支持,我们很尴尬啊。”老吴说,“作为监管部门,一个处理决定既要实现对违规行为的处罚效果,又要考虑因这一决定可能引发的方方面面的‘多米诺骨牌’效应。”

暗访的启发

  对于采购人反映协议供货价格高的情况,A市每年都要进行几次调查。计算机方面大多有三种原因:一是配置不一样,不具有可比性,二是低配制冒充高配制,三是专卖店有促销奖,采购经办人得了促销的好处。像此次这样当场发现违规行为,还不多见,在A市还属首次。
 
  虽然企业的法律顾问后来并没有就此事再纠葛,但他们提出“没有物证证明报价高”的问题,老吴细细回想,还是感觉有些遗憾和惊险。“当时,没有录音、也没有文字,取证比较差。好在我们有四五个人一起去,现场情况他们无法辩解,况且还有他们的总代在呢。”老吴说,以后再做暗查,还要带着总代去,而且要带着公证人员一起去,录音、文字证明一个都不能少。
本网拥有此文版权,若需转载或复制,请注明来源于政府采购信息网,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相关新闻
网友评论
  •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