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审标准界定成为争论热点
作者:周黎洁 发布于:2008-04-09 09:25:2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竞争性谈判中,投标产品“质量和服务相等”如何判定,业内一直争论不定。南京为此出台了专门的竞 争性谈判管理办法,但业内对此仍然是意见不一。相关专家表示,竞争性谈判,有其使用初衷,不能总是盲目的“急”将之用来采购通用产品。
关于竞争性谈判采购中,如何坚持“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原则,一直众说纷纭。日前,江苏省南京市财政局印发了《南京市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采购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使这一争论再次在业内升温。
南京市在《暂行办法》中这样规定“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评定方法。首先由谈判小组对供应商的技术方案、产品质量、企业信誉、售后服务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价打分,综合评价因素中不含价格。然后,依据综合评价分值,将供应商按一定标准划分档次,同档供应商视为“质量和服务相等”,例如:90~100分为高档,70~80分为中档。最后,谈判小组将每一档供应商按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向采购人推荐该档的成交候选人。采购人首先确定要选择哪个档的产品,再从该档中选择成交候选人作为成交供应商。《办法》同时规定,采购人选择的“成交价不得高于上一档供应商的最低价”,“综合评分办法、划分档次标准应在谈判文件中公布”。
司法争论推动《办法》出台
南京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处副处长张承慧说:“不同的产品之间,差异还是比较大的,如果将各种不同的产品转化成‘质量和服务相等’,就会有一个绕不开的客观事实——一些高档产品,其质量和服务如果与低档的产品视为相等时,其报价永远不可能比低档的产品低。”打个比方说,相等条件下,IBM的报价会比方正低?也就是说在该类采购中,成交的只能是档次较低的产品。而南京市上述的划档归类方法正好解决了这一问题。
当然,张承慧也很清楚地认识到,划档归类法有一个致命软肋,就是找不到法律依据。如果供应商质问凭什么这么归类,只能说是按照谈判文件中公开的评分办法和划档标准,以及依赖专家的经验和判断。“但有一点不可否认,就是《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将确定成交供应商的权力赋予了采购人,划档归类法有利于合理限制采购人的这种权力。”张承慧表示,发生在一年前的一场司法争论充分证明了这一点。
当时,南京市在确定竞争性谈判的成交供应商时,还是严格采用财政部第18号部长令中规定的综合评分法。但一次采购后,一个采购人坚持选择次低价,并由此引发了投诉。
为了证明其选择并不违法,采购人请当地法院行政厅的工作人员来解释“第三十八条”。法院的工作人员认为,采购人的选择并不违法。因为“第三十八条”要求采购人确定报价最低者为成交供应商,其前提是“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而在此次采购中,各产品质量和服务并不相等,因此即便是采购人选择最高价,也不违法。
这一解释让南京市政府采购管理处大吃一惊。于是,便有了酝酿已久的《暂行办法》的出台。
业内热论“如何评审”
关于在竞争性谈判采购中借用财政部第18号部长令中的评标办法是否合适,业内早有定论,不再赘述。
北京市朝阳区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公室副主任王晓天说:“我们的律师也给出了和南京司法解释一样的观点,但我个人认为这并不符合政府采购的实际情况。”王晓天认为,无论用何种方法确定“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都不能违背《政府采购法》所规定的“科学、合理”和“公平、公正”的原则。“竞争性谈判这种采购方式的要旨是什么?我的理解是,采购人要买A,供应商提供了A+或A++,都视为提供了A,视为‘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在这一前提下,谁报价最低选择谁。”按照王晓天的观点,即使供应商提供了优于需求的性能,优于部分也是不被考虑加分的。“分档归类后,采购人再选择要哪个档,这说明在一开始采购人就对需求不明确。”王晓天更推崇“打勾法”,即最终承诺满足谈判文件和谈判要求的供应商都打勾为满足,然后选择最低报价者。
除此之外,目前业内较为流行的方法,还有基准分法和排序法。前者是确定一个基准分,在此分数以上的都算满足,后者是由专家将综合打分排序,确定前几名为满足。一位立法专家说,如何实现“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没有定论,南京的做法也未尝不可,重要的是这种方法必须在谈判文件中事先公开,且必须找对适用的项目。
竞争性谈判应用有依据
“值得注意的是,满足需求并不意味着质量和服务相等。”这位专家提醒,“在法律条款中,这两者之间是用顿号隔开的,这说明他们是并列的。”因此他认为“打勾法”过于简单了一点,而南京的做法则须确保分档归类的科学合理,这就对专家的经验和水平有了更高的要求。
在业内对竞争性谈判的争论依然纷扰时,这位专家希望大家用用逆向思维。“竞争性谈判,不是用来买车买电脑的。法律写得很明确,技术复杂、性质特殊的项目才用这种方式。为什么要谈?要谈什么?谈的就是技术和性能。而现在更多的是因为情况紧急而用来采购通用产品,时间那么“急”,问题能不多吗?”
财政部国库司政府采购管理一处相关负责人表示,竞争性谈判要求采购人对需求非常明确,同时在评分时采用“优惠不减价”的原则,比方说采购人明确提出售后服务的要求是“5天送达”,那么供应商无论是“1天”还是“2天”,都视同满足需求,评分时不会因此给予加分。他希望大家,在使用任何一种采购方式时,都应该先想明白制定这种采购方式的初衷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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