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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协议忽视不得

作者:微风 发布于:2008-04-01 10:41:21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就因为没签委托协议,接到供应商质疑后,采购人往往拒不出面,把答复质疑的工作全部推给我们,致使我们的工作很被动。”近日,一名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向笔者诉苦。一纸委托协议,看似无关紧要,但却有不少代理机构在吃过苦头后得出一致结论:委托代理协议不容忽视!

  政府采购,是一套完整、规范的规则,他要营造的是一种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而这个目标有赖于各方当事人规范自身的行为,明确彼此的责、权、利。按照市场通行的规律,这就需要各方当事人之间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或者协议。采购人和代理机构之间也应该如此,对此,《政府采购法》中也有着明确的规定——采购人依法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采购事宜的,应当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笔者认为,在委托协议中,谁来答复质疑、谁来验收合同这些敏感的问题都应该有明确的规定。

  但据笔者了解,在实际工作中却有不少代理机构和采购人之间并没有依法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其原因一是代理机构认为委托协议无关紧要,二是代理机构为了和采购人搞好关系,提高自己的采购量而不愿意“为难”采购人。这样一来,一旦出现问题就容易有争议,比如招标结束后,对于供应商的质疑到底由谁答复?合同验收究竟由谁来做,因验收而出现的法律责任究竟谁来承担?

  笔者认为,与其在出了问题之后埋怨采购人,不如未雨绸缪,在采购实施之前就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切实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一套行之有效的规则的贯彻执行,来不得半点侥幸和妥协。如果一些采购人对委托协议持排斥态度,代理机构完全可以依法拒绝采购。毕竟,政府采购除了规范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之外,还承担着促进廉政建设的作用。让采购人放弃“官本位”,依法承担起自身应该承担的责任,也是政府采购作用的一种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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