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下看你还敢不给!”
作者:可可 发布于:2008-03-26 09:58:53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为什么别的供应商来都给,就不给我?”某品牌的电梯经销商吴某不久前到×区采购中心领取招标文件时,遭到了拒绝,对此吴某非常气愤。采购中心负责招标文件领取的小李解释说:“他们都是要参加投标的!”“您怎么知道我们公司就不会参加这次投标?”吴某疑惑地说。
小李提起了去年的一次电梯招标:“去年7月份,你们也来领了我们的招标文件,算上你们,那次招标共有3家供应商领取了我们的招标文件,我们做好了开评标的所有准备工作,但你们最终没来,直接导致了投标人不足三家而废标,害得我们白忙活。如果你要领招标文件,你就得给我们保证你们公司会来投标。”
“这个我怎么能保证呀,招标文件我都还没看,我怎么会做决定呢。就像你们没看到我们的投标文件就不敢保证我们一定能中标一样。如果你敢保证我们一定中标,那我就一定参加投标。”吴某说着忍不住笑了。没想到,却惹恼了小李。
“我是不敢保证你们能中标,但我没强制你们领招标文件;如果你不能保证一定参加投标,招标文件我就不会给你!”小李没好气地说。看到小李的态度不好,吴某也变了脸:“你到底给不给?”小李的态度也随之强硬起来:“不给!”。被坚决拒绝之后,吴某抛下“走着瞧”三个字便走了。
第二天,吴某所在的公司就小李的行为向当地监管部门提出了对采购中心的投诉。当地监管部门在接到投诉后,当天就打电话到采购中心了解情况。在证实了吴某的投诉事实后,当地监管部门作出了“责令采购中心允许吴某所在的公司领取招标文件,无论该公司最终是会否参与投标”的处理决定。
当地监管部门的有关工作人员在作出上述处理决定前,给了采购中心这样一个解释:根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活动对具备该法要求条件的供应商都应该是公开、公平、公正的。因此,只要符合法律要求的供应商,都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权利。而且作为“要约邀请”的招标文件,在交易行为中仅仅是一种初步意向。只要被邀请方没有回应,其行为就是单方面的。只有供应商来投标的“要约行为”对“要约邀请行为”做出了回应,采购中心的“要约邀请”行为才有存在的价值。采购中心的这种“要约邀请”行为不应以对方“必须作出回应”为前提,否则就不是一种“要约邀请”行为。而是一种强买强卖行为了。对于供应商领取了招标文件而又不参与投标的行为,采购中心不应判定为影响了他们的招标工作,因为领取了“要约邀请”文件,而不接受“邀约邀请”是正常的,采购中心开始招标时就应该考虑到。供应商购买了招标文件,也只能叫潜在投标人,从法律意义上讲,他们是不必就投标行为向招标人承担任何责任的。
事后,小李被要求在采购中心全体人员的大会上作检讨,还被处以2000元的罚款。更让小李郁闷的是,监管部门作出处理决定的当天下午,吴某还给他打了个电话:“这下看你还敢不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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