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公告”触犯了法律
作者:可可 发布于:2008-03-24 09:26:07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你多什么话,不多话会死人吗……”刚忙活完一个家具采购的项目,某市政府采购中心工作人员小吴就遭到了项目负责人愤怒的责备。
“结果都出来了,我说一下怎么了?”项目负责人恶劣的态度显然惹恼了这几天天天加班的小吴,“我这么卖命地工作,想不到你却因为这么点破事儿发这么大的脾气,至于吗?”
……
接下来的时间里,小吴和项目负责人之间发生了一场“恶战”,直到中心主任赶到,双方的争吵才得以平息。这是怎么回事?平时关系一向融洽的上下级为何会吵得如此不可开交?
原来,在这次家具招标过程中,评标一结束,就有供应商拉着小吴追问中标情况。小吴随口说出了预中标单位。这家供应商知道自己与中标无缘后异常失望。便在中标结果公布后,就小吴的回答提出了质疑。该供应商在质疑中称,根据法律,中标结果是由采购人确定,为什么采购中心这么快就给确定了。该供应商还在质疑中声称,如果不给他们满意的答复,他们很快就会投诉。
看到供应商的质疑函,采购中心项目负责人感觉该供应商很难“对付”,这次采购可能会因为这个问题上升到投诉,所以把矛头直接对准了导火索小吴。而小吴并不知道自己惹了大麻烦,看到平时一向温和的项目负责人突然间对自己大发雷霆,一下子很难接受。“当初我觉得这事儿绝对是个小事儿,结果反正都出来了,公布是迟早的事情。没想到自己无意间的一句话竟然闯了这么大的祸。”再次提起,小吴有些懊恼。
据小吴介绍,因为这句话,他们中心受理质疑的工作人员多次和这家供应商进行了沟通,但最终还是没能取得供应商的理解,该供应商还是向当地财政部门提起了投诉。当地财政部门审理投诉认为,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标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送采购人。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标报告后五个工作日内,按照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也可以事先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该办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中标供应商确定后,中标结果应当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而不是由采购中心工作人员在评标一结束后就进行口头公告。因此,采购中心不仅因为这个小问题被责令重新就该项目重新招标,而且还被责令加强对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和笔者说起这个事时,小吴还非常遗憾地说:“我随口一句话就捅出了这么大的麻烦,这招标工作真得处处留心呀。等这个项目过去了,我建议我们中心订一个工作人员的保密守则。这样,一方面可以规范我们的行为;另一方面,有供应商询问时,也可以拿中心的规定来回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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