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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一来源采购也应谈判

作者:清晖 发布于:2008-03-14 10:07:08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符合“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额百分之十的”这三种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政府采购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目前,随着我国政府采购规模的不断扩大、政府采购范围的不断拓展,需要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进行采购的项目也日渐增多。如医疗器械采购,许多时候就不得不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进行。《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的,采购人与供应商应当遵循本法规定的原则,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和双方商定合理价格的基础上进行采购。那么,单一来源采购究竟应该遵循什么原则以及程序呢?

  在不少从业人员看来,单一来源采购由于采购标的来源的单一性,就注定了其价高的可能性。如果采购标的可以提供的厂家需要高价就还得给高价。基于这样的观点,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技巧在实践中常常被忽略。

  事实上,单一来源采购也是大有文章可作的,操作时应该除了需要严格的流程外,还应讲究一定的技巧。笔者认为,单一来源采购也应该指定明确的操作流程图,如由采购人、专家组成采购小组——采购小组协助采购中心编制单一来源采购文件,并经采购人确认——采购文件送财政局审查、监督办公室备案——发出采购邀请函——收取保证金——组织单一来源采购商谈小组——采购小组与供应商谈判,确定成交人及价格并经采购人确认,编写谈判报告——签发成交通知书——采购中心召集采购人与中标人签订采购合同——采购中心装订采购文件、存档,同时送采购人存档、财政监督机构、招投标监督办公室备案。

  在单一来源采购中,“技巧”是非常重要的。采购中心首先必须做好市场调研,采购小组必须对采购标的成本价有清楚的认识和了解。与此同时,还应了解近似的产品。如果是为了“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的采购,还应了解采购标的所有同类生产厂家及经销商。在这样的条件下再与供应商谈判才会底气。必要时给供应商制造压力——这个价格是我们的底线了,如果不能成交,我们将考虑使用××产品(近似的品牌,要让供应商感觉到“这种品牌或许真可以代替自己的东西”)。在谈判中,甚至可以邀请近似品牌、同类产品厂家参与谈判。制造“竞争”氛围是很必要的,在谈判中,切记不能让谈判对象感觉到一定得买他们的东西。

  总之,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虽然缺乏竞争,但也应当在保证采购质量的基础上,按照物有所值原则与供应商进行协商,本着互利原则,合理确定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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