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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获中央财政支持

作者:王巍   发布于:2010-06-12 09:00:01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我国日前出台扶持合同能源管理新举措。此次中央财政专门在2010年度安排20亿元资金,支持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工业、建筑、交通等领域以及公共机构节能改造项目,具体实施办法在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中进行了明确规定。

  此次财政奖励的对象主要是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由提供相关服务的节能服务公司向注册所在地省级节能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节能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进行初审,汇总上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财政部组织专家评审后,对外公布节能服务公司名单及业务范围。申请奖励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必须由提供节能服务的公司投资70%以上,并在合同中约定节能效益分享方式,单个项目年节能量在10000吨标准煤以下、100吨标准煤以上(含),其中工业项目年节能量在500吨标准煤以上(含)。

  财政奖励方式为财政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按年节能量和规定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及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相关支出。奖励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共同负担,其中,中央财政奖励标准为240元/吨标准煤,省级财政奖励标准不低于60元/吨标准煤。有条件的地方,可视情况适当提高奖励标准。财政部会安排一定的工作经费,支持地方有关部门及中央有关单位开展与合同能源管理有关的项目评审、审核备案、监督检查等工作。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将会同财政部组织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情况、节能效果以及合同执行情况等进行检查。每年2月底前,由省级财政部门根据上年度本省(区、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及节能效果、中央财政奖励资金安排使用及结余、地方财政配套资金等情况,编制《合同能源管理中央财政奖励资金年度清算情况表》,以文件形式上报财政部。财政部结合地方上报和专项检查情况,据实清算财政奖励资金。地方结余的中央财政奖励资金指标结转下一年度安排使用。

  财政部规定,财政奖励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地方财政部门、节能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监管制度,加强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和财政奖励资金使用情况的跟踪、核查和监督,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有效。财政部将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对地方推行合同能源管理情况及资金使用效益进行综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资金安排的依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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