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辖市区县也可审批进口产品采购
包括自治县在内的重庆市各区县财政部门是否可以行使进口产品采购审批权?财政部答复--
渝各区县可审批进口产品采购
“采购进口产品要通过财政部门审批”,这已不是新鲜事。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实施之后整整两年的实践中,“政府采购行为要守住国门,只有在必要的情况下才能经审批采购进口产品”的观念已渐渐植入全国各地采购人的理念中。在感受进口产品审批制度带来成效的同时,重庆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处(以下简称“重庆政府采购处”)也被一些实践问题所困扰--包括自治县在内的重庆市各区县财政部门是否可以行使进口产品采购审批权?进口产品采购有无金额限制?采购人在报批时无法出具进口产品所属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意见》怎么办?这些问题,都是《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没有规定的。
为了规范进口产品审批工作,间接地推动和促进自主创新政府采购政策的实施,重庆政府采购处向财政部请示了以上三个问题,并得到明确答复。
直辖市区县也有审核权
重庆是我国最“年轻”的直辖市,同时也是4个直辖市中管辖面积最大的一个。在它的辖区内共有19个市辖区、17个县和4个自治县。每个区县都有一套支撑社会生活正常运转的行政体系,随之而来的是政府采购需求量的增大和政府采购项目的庞杂。《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开展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审核活动,并实施监督管理。”由于重庆是直辖市,其所辖的19个区和17个县在行政级别上相当于地级市。但是单从规范条款来看,这36个行政区域又与“设区的市、自治州”不相吻合。那么,它们是否可以行使进口产品采购审批权?重庆政府采购处处长宾燕渝曾表达了这样的担忧:“如果不可以,重庆各级别行政部门的进口产品审核工作都要由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处办理,即使我们加班加点能承担这么大的工作量,但办事效率与工作质量肯定令人担忧,这不利于工作的开展。”
得到财政部答复后,重庆政府采购处放心了--不仅重庆的市辖区、县可以审批进口产品采购,行政级别属于副地市级的自治县也可以行使这项审批权。
“财政部如此答复是考虑到了重庆的实际情况,并参照了重庆区县的行政级别以及财政部门的日常工作能力。如此一来,我们感觉到工作推进有了依据,区县财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干劲更足了。”宾燕渝说。
采购5万元以上货物须审批
在执行《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的过程中,重庆政府采购处经常接到采购人的咨询电话:“我们要采购一台进口实验设备,但预算金额为3万多元,是否需要报采购处审批?”他们同时也发现,个别采购人在采购公开招标限额以下、政府采购限额以上的进口产品时不到财政部门来报批,原因是采购人以为只有必须公开招标采购的进口产品才需要审批。《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中的确没有对需要审批的项目金额作出限定。由于没有明确条文依据,重庆政府采购处认为此项工作的监管力度和效果不尽人意。
于是,“进口产品采购审批限额如何确定”成为重庆政府采购处请示财政部的另一个问题。他们得到的答复是:“根据各地的实际规定,受《政府采购法》约束的政府采购活动都应接受《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的规范。”
按照《重庆市2009~2010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的规定,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单项或批次采购预算达到5万元的货物项目应该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实行分散采购。换句话说,在重庆,行政部门采购5万元以上货物的行为都要受《政府采购法》约束。于是,一条规范从此在重庆市得到明确--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的限额确定为5万元,即重庆各级采购单位采购进口产品预算达到5万元,应当履行相关审批手续。限额以下的,不需要审批。
行业主管由单位主管“代劳”
重庆市的采购人和重庆政府采购处还被另一个问题所困扰。《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三款规定,采购人报财政部门审核采购进口产品时,须出具进口产品所属行业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主管部门出具的《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意见》。“重庆市的现状是行业主管部门不甚齐全,采购人发生的一些采购需求找不到可出具意见的法定主体。”宾燕渝说,“况且,一些产品的行业主管部门在我国并不明确甚至没有。这就给进口产品的审批工作带来了困难。”
经请示,重庆市得到了财政部的答复--进口产品所属行业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主管部门出具的《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意见》,也可由采购单位的主管部门出具审批意见。
“当然,我们是本着严格贯彻《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的态度来实施的。当采购人申报的产品在重庆能够找到行业主管部门时,其单位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批意见就不能作为审核依据了。”宾燕渝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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