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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稿可操作性成各方关注焦点

作者:杨大威   发布于:2010-01-18 09:22:47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据参与了送审稿论证的业内专家介绍,《实施条例》是在坚持《政府采购法》的框架下修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开始公开征求意见
  
  1月11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全文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据一名参与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送审稿论证的业内专家介绍,《条例》是在坚持《政府采购法》的框架下修改的,重点是对《政府采购法》规定得比较原则性的条款进行延伸、解释,并对《政府采购法》在适用过程中容易遇到的问题予以明确,从而增强其可操作性。
  
  国际关系学院公共市场与政府采购研究所副所长羌建新表示,通过征求意见稿可以看出,《条例》在增强可操作性上下了很大工夫。作为一部法律,《政府采购法》对于一些概念和内涵规定得并不清晰,致使各地只能根据当地具体情况来操作,《条例》试图实现从原则性规定到可操作性的转变,从而建立统一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框架,促进统一政府采购市场的形成,“因此,《条例》值得期待!”
  
  明确关键概念
  
  征求意见稿的一个显着特点就是明确了一些关键性的概念。比如,财政性资金和国货的界定,以及对工程类项目的管理操作规定等。
  
  上海市财政局专职法律顾问王周欢参与了《条例》送审稿的论证。他表示,对这些概念进行明确很有必要,可以消除争议,更好地推动政府采购改革的开展。比如征求意见稿中规定:“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但招标投标法没有规定的,应当适用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工程不进行招标投标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的规定进行采购。”也就是说,除招标投标程序外,工程项目的其他环节都应遵循政府采购程序;同时,在公开招标限额以下的工程,也应该走政府采购的其他采购程序。这样一来,就明确了工程类项目的适用范围,有利于协调《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中对工程项目规定不统一的弊端。
  
  羌建新也表示对这些关键概念进行明确非常有必要。比如实施条例中规定,“所称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资金和纳入财政管理的其他资金。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以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占有或使用的国有资产作担保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我国政府采购规模占财政支出的比重之所以比部分西方国家低很多,很大程度上是由于‘财政性资金’的概念不明确,统计口径窄。比如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占有或使用国有资产作担保的借贷资金,以前走政府采购程序的就比较少,规避政府采购的现象时有发生,对财政性资金的概念进行明确有利于扩大政府采购的规模。”羌建新如是说。
  
  但对于征求意见稿中“本国货物”的概念规定,有关专家认为还有必要进一步明确,他们建议应将品牌作为一项重要的认定标准。
  
  更注重操作性
  
  一位业内专家认为,制定《条例》的目的在于立足现状、解决问题,征求意见稿针对《政府采购法》实施以来出现的一些问题,特别是对《政府采购法》立法后评估和2008年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专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了明确,并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和现行规章制度中行之有效、操作性较强的内容吸收进来,“可操作性显着增强”。
  
  征求意见稿对“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重大违法记录”、“联合体投标”、“恶意串通”等实际工作中经常遇到但又不好界定的概念进行了明确,并针对公开招标等标期长等情况,明确了可以缩短等标期的几种情形。王周欢表示,这些规定有利于解决操作中的具体问题,比如,征求意见稿的第一百零六条基本涵盖了所有“恶意串通”的情形,“前两款是供应商和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串通;第三款和第四款则是供应商之间的串通。这样一来,再遇到类似情况就可以‘对号入座’加以处理了。”
  
  江西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主任曹银发也对这些细化的规定表示欢迎。他认为,“《条例》越是说得透彻,操作性越强,基层政府采购管理和操作部门的工作越好开展”。
  
  另外,征求意见稿还对《政府采购法》颁布以后出现的新的采购手段进行了明确。比如,明确了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电子反拍的适用范围,并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的统一领导和组织,建设全国统一的电子化政府采购管理交易平台”。王周欢表示,之前不少地方已经建立了本地区的电子化政府采购管理或交易平台,如果建立全国统一的电子化政府采购管理交易平台,可以考虑把各地区的平台链接进去,实现信息共享。
  
  处罚条款具体化
  
  《政府采购法》处罚依据的缺失曾让不少政府采购监管部门颇为头疼,曹银发表示,这往往会让监管部门陷入对违法违规现象无法处理的困局,有损法律的严肃性。
  
  征求意见稿专门用“第八章”一整章的篇幅对法律责任进行了阐述。征求意见稿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供应商、评审专家等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和相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相关当事人如果在采购过程中出现违法违规现象,将面临警告、罚金、“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等处罚;构成犯罪的,相关单位和人员还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王周欢介绍说,第八章的各项规定是在《政府采购法》的框架下进一步明确的,明确后更有利于增强法律的威慑力。一位业内权威专家也认为,任何法律法规都应该有罚则,只有权责对等,才能体现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而罚则本身就是可操作性的一部分,征求意见稿中对于法律责任的明确,有利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
  
  对征求意见稿的进一步完善,不少业内人士也发表了看法。羌建新就认为,关于“工程采购”的概念,征求意见稿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中的规定并不一致,希望相关部门进行协调,消除冲突,推动工程采购的进一步发展。
  
  一名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负责人也表示,不少地方已经统一实行政府集中采购,但征求意见稿对适用部门集中采购的情形进行界定,这样有可能导致不少地方的采购单位要求脱离政府集中采购而实行部门集中采购,这从某种意义上说是一种倒退。“希望《条例》考虑地方实际工作的特点,避免出现制度上的冲突,从而更好地完善政府采购制度体系。”
  
  相关链接
  
  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规定,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对征求意见稿有修改意见,可在2010年2月5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
  
  (一)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通过网站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1750信箱(邮政编码:100017),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zfcg@chinalaw.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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