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参与政采一高三低 待破局
一方面政府采购合同授予中小企业的比例非常高;另一方面生产制造类中小企业中标比例低,中小企业直接提供服务的中标金额在采购总额中所占比例低,参与政府采购的中小企业比例低。
■“政采扶持中小企业”专题报道
编者按 近日,财政部与工信部正在紧锣密鼓地制定“中小企业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这是继2009年9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出台并明确指出政府采购应给中小企业相应支持后,相关部门再次为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的发展制定新的管理方法。这些意见和管理方法的制定,让众多对政采市场“望穿秋水”的中小企业,有了无限的期盼。
与此同时,天津、辽宁、江苏、重庆等地也纷纷率先试水,出台支持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措施。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的步伐越走越快。
一直以来,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市场处境“尴尬”:中小企业范围和标准难以界定、政府采购项目要求的资质条件过高而中小企业资金不足等,让中小企业难以跨入政府采购的大门,自然更谈不上参与政采市场的竞争了。
中小企业在政采市场亟须解决的问题有哪些?部委相关规定的出台会解决中小企业难进政采市场的难题吗?各地方政府扶持中小企业的措施有哪些可借鉴之处?在国家大力扶持中小企业进入政采市场之际,《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对政采从业者、中小企业和专家等相关各方进行了采访,希望通过分析中小企业参与政采的难题,探讨解决之道,为中小企业在政采市场的健康发展贡献绵薄之力。
为了让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市场分得“一杯羹”,江苏省苏州市提出“拆散购买”的理念,将一些“捆绑”项目“松绑”,主要是把一些大型工程项目的施工和建材分开采购,让更多的中小企业参与到政府采购市场的竞争中来。如从2008年开始,苏州对街巷整治项目的采购形式进行了改革,由原来对整个项目的施工总承包制改为将整治项目中的涂料、路面砖等施工材料分离出来,实行施工和甲供材料分别招标。
苏州市政府采购相关部门认为该办法效果明显,既充分扶持了中小企业,又享受到了竞争带来的价格优惠。据不完全统计,2008年通过公开招标,共有55家中小企业参与甲供材料投标,2009年上半年共有59家中小企业参与投标,平均资金节约率超过15%。
“苏州的做法很好,但遗憾的是这样的政策、办法并不多。中小企业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仍面临很多困难。”在为苏州的做法叫好的同时,一名业内专家也对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的现状表示了担忧。
“缺席”重要项目
根据2003年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研究制定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的中小企业标准,中小企业获得的政府采购合同比例并不低。但业内专家表示,这个标准并不科学,因为按照这个标准,我国绝大多数企业都是中小企业。而当前中小企业获得的项目,基本集中在技术含量低、经济回报少的项目中,在核心项目如制造业中仍处于“缺席”的状态。
江苏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以下简称“江苏采购处”)处长吴小明表示,按照《暂行规定》的标准,江苏省政府采购中标企业绝大多数为中小企业,在集中采购机构登记备案的供应商大部分也属于中小企业,政府采购合同授予中小企业的比例非常高。但“一高”的背后也存在着“三低”,即生产制造类中小企业中标比例低,中小企业直接提供服务的中标金额在采购总额中所占比例低,参与政府采购的中小企业比例低。生产制造类中小企业中标比例低,中标成交的“中小企业”多数只是其他知名品牌产品的代理销售商;中小企业直接提供服务的中标金额在采购总额中所占比例低,能够依靠自身力量直接提供服务的中小企业中标范围仅仅局限于印刷、维修、软件等技术含量低、采购规模小、经济回报少的项目,在一些大的项目上中小企业无法与以大型企业为支撑的经销商相抗衡;参与政府采购的中小企业比例低,以江苏某市为例,该市政府采购中心从2000年截止到目前,共备案登记供应商5252户,相对全市十多万户中小企业来说,参与政府采购的中小企业所占比例很低。
重庆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处(以下简称“重庆采购处”)处长宾燕渝表示,重庆的政府采购活动中,中小企业中标成交的情况并不少见。但他也坦言,中小企业中标成交的项目基本集中在印刷等服务类项目中,在一些较大的项目中,中标成交概率很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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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标准 扶持形同虚设
《意见》中指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是保持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要基础,是关系民生和社会稳定的重大战略任务。而由于受国际金融危机冲击,中小企业发展形势依然严峻。因此,需要采取更加积极有效的政策措施,帮助中小企业克服困难。而完善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的有关制度,正是政策措施之一。
对于《意见》的出台,国际关系学院公共市场与政府采购研究所副所长赵勇表示及时且有必要。“中小企业在解决就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有目共睹,应该在政府采购中给予相应的支持!”但他坦言,扶持中小企业首先要有标准,“根据《暂行规定》的标准,我国绝大多数企业都属于中小企业,对这些企业都给予支持,既不现实又没有意义。”他建议,要建立多部门联合制定扶持政策的机制,对中小企业的标准进行统一的认定。
标准缺失是各地扶持中小企业的政策迟迟不能出台的一个重要原因。宾燕渝表示,要完善对中小企业的扶持措施,前提是必须对什么是“中小企业”有统一、权威的界定标准,没有界定标准,即使有扶持措施也难以落实。
江苏省泰州市政府采购管理处处长邱步道也表达了同样的看法:“有些企业,虽然从规模等因素看属于中小企业,但其主要业务却是为一些大品牌做代理,对于这部分企业,应不应该给予支持,应有明确的说法。”
中央财经大学政府管理学院教授徐焕东表示,政府采购要扶持的中小企业不能过于宽泛,应多部门联合,在产值、利润、从业人员、注册资金、发展前景等方面综合考虑,制定统一科学的标准,“只有有了统一的标准,各项扶持措施才能具体落实”。
门槛高 政采市场门难入
不少业内专家表示,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一个突出难点在于政府采购项目对投标供应商的资质要求等过高,导致中小企业“入门难”。“门都进不去,何谈竞争?”一名业内专家表示。
徐焕东认为,实行集中采购后,为保证集中度,制定的采购限额标准较高,很多中小企业因此难以参与到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竞争中。另外,很多采购人的“唯品牌化”倾向形成了一种事实上的排挤。比如要求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要质量好、服务好,又要服务网点齐全,这种倾向造成电脑、汽车等部分行业被一两个大品牌垄断。
很多人对这一观点表示了赞同。吴小明表示,和大企业相比,中小企业在生产成本和售后服务中都不占优势,而且倒闭的风险更大。因此,采购人难免对其有成见,对资格资质、规模业绩、商务条件、技术指标等方面提出限制,比如要求投标供应商的注册资金达到3000万以上,具有一级资质等,这些要求将大部分的中小企业拒之门外。
在赵勇看来,之所以会出现这种排斥中小企业的“高标准”,根源在于政府采购制度设计中政策功能的目标和其他目标之间存在矛盾。政府采购有节约资金、保证质量、提高效益、发挥政策功能等多个目标,提高效率和节约资金往往被视为基本要求和主要的评价标准,采购实体也更加关注这些目标,为达到这些目标,必然对投标供应商提出高标准,从而忽视了政策功能的目标。“这种忽视客观上导致了中小企业的被排挤。”赵勇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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