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点采购应力避履约难
作者:邢晓丹 发布于:2009-12-11 10:11:48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定点供应商提供的服务可能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比如说报价高、服务不及时等,甚至还有些定点供应商嫌项目太小,拒绝提供服务
■定点采购系列报道之三
定点采购项目范围不断拓展,采购规模不断扩大,操作管理也越来越规范,定点采购日益受到采购单位的认可。然而,事物的发展总存在着两面性,定点采购在不断发展完善的过程中也遭遇了一些难题,影响并制约了政府采购工作的发展。
加强履约监管势在必行
“我们单位现在购买货物、服务产品都会按要求进行政府采购,政府采购还是很规范、高效的。”当《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针对定点采购问题进行采访时,某科学院研究所的工作人员热情地介绍起本单位的政府采购工作情况来。
但当谈到定点采购时,这位工作人员的表情出现了一些变化:“我们能够理解这项工作的出发点是好的,但是我们单位还有其他一些兄弟单位都遇到过类似的情况,定点供应商提供的服务可能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比如说报价高、服务不及时等,甚至还有些定点供应商嫌项目太小,拒绝提供服务。”
《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了解后发现,这名工作人员反映的情况具有一定的代表性。那么,该如何避免类似情况的发生?
近日,天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公室出台了《关于加强天津市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供应商诚信管理的补充通知》,通知列举了定点采购供应商易出现的14种不诚信行为,主要包括“定点供应商所提供产品或服务在完全可比的情况下,价格高于市场平均价或者高于近两个月内销售给其他用户同型号产品或服务的价格”、“不按合同承诺的时间供货、维修或提供其他相关服务”以及“拒绝提供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范围内产品和服务”等情况。
天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公室负责人表示,必须采取建立定点供应商的诚信体系、加强违约处罚等手段,不断强化对供应商履约行为的监管。
因地制宜为“定点”之根本
目前,定点采购被很多地方认可并大力推行,“××市进行了定点保险的初步尝试”、“××县首次进行车辆定点维修采购工作”等报道也频频出现于各大报纸、网站。然而,某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处相关负责人却对此表示了顾虑:“不是每个地区、每个项目都适合进行定点采购的,该项工作的推进要因地制宜、因时制宜。”
据该负责人介绍,该省的某区县组织了车辆定点保险的招标采购工作,采购结果出来之后,有三家保险公司驻该县的分公司成为定点供应商。但事实上,也只有这三家保险公司在该县设立了分公司,招标采购之前这三家分公司也会针对采购单位的车辆保险给予一定的优惠,成为定点供应商后优惠率变化不大,定点采购只是走了形式。
从另一个角度上说,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还要花费大量精力去准备招标投标,多付出了财政资金,增加了供应商的投标成本,定不定点没有实质意义。
“扩大定点采购的项目覆盖程度、提高操作水平,应该从做好政府采购工作的角度出发。定点采购工作进行得如何,不应该成为显示政绩的空架子。”这位负责人说,“如果某个项目在当地适合进行定点采购,那就定点采购,如果不适合,可以考虑采用其他方式实施,或者参加县市联动。对于市级政府采购工作来说,也应如此。盲目开展定点采购工作,‘一刀切’只能费时费力,影响政府采购的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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