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空可钻 中标供应商自动弃权
作者:杨大威 发布于:2009-11-27 09:00:22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在四川却发生了中标供应商自动放弃中标资格的“奇怪”现象。
四川 建全程监督机制 堵履约验收漏洞
为打击虚假应标现象,使供应商无空可钻,四川加大履约验收管理。
对供应商来说,只有中标才能得到利润。为谋求中标,各投标供应商往往是“八仙过海,各显神通”,在价格和各项服务承诺上提供最大的优惠,有些供应商甚至铤而走险,通过违法、违规的手段谋取中标。但在四川,却发生了中标供应商自动放弃中标资格的“奇怪”现象。
“其实这并不奇怪,以往的采购过程中,一些供应商为了谋求中标经常‘虚假应标’,即提供低于成本的价格优惠幅度和其他优惠承诺,并在交货时‘掉包’,提供远远低于合同约定标准的产品。但现在我们对履约验收有了更严格的规定,使这些供应商无‘空子’可钻,因此,一些‘虚假应标’而中标的供应商为避免亏损和处罚只能主动退出。”谈到这种现象,四川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以下简称“四川采购处”)一工作人员如是说。据他介绍,不仅是履约这一环节,近日,四川省政府办公厅出台的《关于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政府采购工作中容易出问题的各个环节都做了规范性规定,“《意见》在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的基础上,结合四川政府采购工作的实际做了很多创新,为我们进一步完善监管体系、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提供了有益尝试。”
对“工程”进行明确界定
《意见》明确提出,应该进一步扩大采购范围,坚持应采尽采。不但要对列入《政府采购集中采购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依法实施政府采购,还要加强对部门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其他资金或使用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款进行采购的管理。
在工程项目管理方面,《意见》进一步明确了《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的适用范围,规定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除招标投标外均按《政府采购法》执行,与基本建设工程一起立项的货物购置,除与基本建设工程密切相关、施工中无法分离的货物招标投标可按《招标投标法》程序执行外,其余货物购置均按《政府采购法》执行。这名工作人员表示,关于什么是“与工程相关的货物”,一直缺乏一个规范的解释,致使各部门对此争论不休,而且由于没有明确的界定,此类项目容易引起纠纷甚至引发投诉,《意见》对其概念进行了界定后,明确了两法的适用范围,有利于扩大政府采购范围。
另外,对于预算的编制和执行,《意见》中也有规定,要求各地应根据集中采购、分散采购两种组织形式,依照每年各级政府印发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和品目分类,单独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未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的,一律不得实施政府采购。在执行中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预算安排的项目和品目执行,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采购项目和品目。确实因特殊情况需调整的,必须按有关规定履行预算调整程序。年中追加的政府采购预算必须在预算调整文件中载明具体采购项目和品目,按要求纳入政府采购。
建立全过程监督机制
谈及政府采购,一些不知情的人常用“质次价高”来形容。对此,四川采购处一名工作人员认为,政府采购之所以被扣上“价格高”、“质量差”的“帽子”,很大程度上是由于一些供应商钻制度的空子造成的,通过完善制度,加强监管,完全可以降低甚至消除这些违规情况的发生。对此,《意见》中提出要建立包括政府采购价格监测机制、采购结果社会公开披露制度、开标评标现场电子监控制度、评审结果复核制度和采购履约验收制度等一系列制度在内的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督机制。
这名工作人员介绍说,四川目前已经建立了价格监测机制,不但要求协议供货供应商对入围的产品、价格、优惠率等一律公示并及时更新,而且对协议供货价格做了更细致的要求,“对于政府采购价格,一般要求不高于市场平均价格,但什么是‘平均价格’并不好界定,为此我们规定协议供货价格不能高于当地同类产品的最低价,一旦高出这个价,供应商将受到相应的处罚。从而有效防止了‘价格虚高’现象的发生。”而在验收环节,也专门出台了《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规定采购人应成立验收小组并出具验收报告,从而有效杜绝了采购人在履约环节“掉包”的现象,出现了本文开头那样中标采购人主动放弃中标的“奇怪”现象,“前不久的一次灾区建材质量监测器材采购项目中,中标的供应商有两家提供的“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是伪造的,一家是过期的,都及时被发现了,防止了资金浪费。”
加大公开力度 引入社会监督
这名工作人员介绍说,《意见》的另一个亮点是注重发挥社会监督的力量,通过社会监督来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在实际工作中,四川在不少环节都引入了社会监督,比如对于投标供应商的资质,会在采购前在网上进行公示;对于对实施单一来源方式的申请,也要进行公示,“政府采购涉及的行业和领域众多,财政部门不可能对各个行业的情况都了解,因此在资质审核和审批单一来源方面很难做到百分之百的准确,而通过公示,让其他潜在供应商和社会公众共同监督,可以大大提高审批的准确性,保证采购的公正。”
《意见》还规定:“要加快建立对采购单位、评审专家、供应商、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代理机构的考核评价制度和不良行为公告制度,引入公开评议和社会监督机制。”对于违法违规行为除要依法追究责任外,也要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对供应商围标、串标和欺诈等行为除依法予以处罚外也要向社会公布。
《意见》在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推动电子化建设,加强政府采购队伍建设等方面也都作了细化的规定。这名工作人员表示,《意见》中的各项规定,有的在实际工作中已经执行了,有的正要执行,“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细化《意见》中的各项规定,将这些规定落到实处,推动四川政府采购的规范、快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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