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力无效标事件五大追问
只有回答了这五大问题,我们才能给格力无效标事件做一个公正的结论。
编者按 格力无效标事件之所以成为当前社会公众高度关注的热点事件,是因为通过媒体的报道,公众的视线已经从这一事件本身转移到了政府采购如何体现“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基本原则上来。政府采购花的是纳税人的钱,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是其根本目的之一。
“仅仅在投标文件中写错了几个字,总价格便宜443万元的格力空调被判无效标了!”这是这一事件中最能触动公众神经的字眼。
那么,格力在投标文件中是否只是写错了几个字,这一错误能否导致格力的投标文件“不能响应招标文件中的实质条款”?在这一事件中,广州市财政局最终认定格力为无效标的评审程序是否合法?格力443万元的价格优势是否是本次招投标的决定性因素?参与复审的专家履行职责是否到位?整个采购过程有无串标、泄密、采购人指定品牌的行为?只有回答了这五大问题,才能给格力无效标事件做一个公正的结论。
为了弄清真相,《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围绕这五大核心问题进行了深入采访,期待通过这五大核心问题的追问,理清格力无效标这一热点事件的真实面目。
广州格力无效标事件
2008年11月5日,广州市政府采购中心受番禺中心医院委托就其空调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项目子包二广州格力被评为第一中标候选人。之后,采购单位认为广州格力投标文件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向广州市番禺区财政局反映。11月18日,广州市政府采购中心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对该项目的“子包二”进行复审,格力空调被判无效标。广州格力不服,于12月22日向番禺区财政局投诉。
2009年1月22日,广州市番禺区财政局作出驳回了广州格力投诉请求的决定。广州格力向广州市财政局提起行政复议。4月22日,广州市财政局撤销了番禺区财政局的处理决定。 6月8日,番禺区财政局重新随机抽取7名专家组成核实小组。核实小组结论为,原告的投标文件不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广州市番禺区财政局据此作出了驳回原告投诉处理的决定。广州格力不服,第二次向广州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9月18日,广州市财政局作出决定,维持番禺区财政局的决定。10月12日,广州格力一纸诉状将广州市财政局告上法庭,11月2日,广州市天河区法院对此事进行了公开审理。随后,格力无效标事件被广大媒体纷纷进行报道,一时间,政府采购“只买贵的,不买对的”的片面说辞成为了社会舆论的焦点。
追问1·条款
格力是否响应“★”号条款
对于广州格力被认定无效标的关键原因,采购单位认为其投标文件中没有响应“★”号条款。
招标文件中显示:“应满足带有‘★’号的室外机模块化设计应至少拥有5种不同规格模块(8匹、10匹、12匹、14匹、16匹),并可任意搭配,最大能做到四个模块组合,冷量以2匹为单位递增,单套系统制冷量应满足设计图纸最大系统要求。”
据《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调查,在格力的投标标书中,虽然在此项条款上写了满足二字,但在其紧跟的表格中只标明了两个8匹,未单独写出16匹,这是最终采购人认为格力未满足标书中“★”号条款的原因。于是,2008年11月10日,广州市政府采购中心以书面的形式向其转发了一份关于广州市番禺中心医院办公室出具的情况说明函。
2008年11月12日,广州格力提供的一份回复说明函中这样描述:“我司在11月4日投标文件技术分册中第二点投标货物或核心技术质量、性能部分从第6~7页,以及2.3参数表从13~28页详细说明了所投直流变频多联机部分的性能参数,里面涉及并满足5种不同模块(8匹、10匹、12匹、14匹、16匹)任意搭配以及最大做到4个模块组合,并有我司签章确认。特别是在第27~28页中180kW参数中明确180W由4台45KW(16匹)组成。同时,我公司也在投标文件技术分册中第3点技术方案响应差异中进行了相应产品的差异说明。
广州格力法务部经理陈勇接受《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采访时说,格力的投标文件不存在不响应“★”号条款的问题,虽然在表格中未明确标明16匹,但这并不是招标文件硬性规定需要填写的,格力添加这项的目的是向采购单位充分证明其有多个排列组合的产品可供选择,而在后面必填的技术参数表、商务文件的报价中则明显列出了16匹的型号。
中国制冷空调工业协会技术部主任彭伯彦看到广州格力的情况说明函后认为,从型号来看,该产品确实是单个16匹模块,但单纯列出产品型号并不能说明企业就确实拥有该产品。一般而言,要证实所投产品确实存在,除要有产品型号外,还应有该产品的样本、合肥通用机械研究院出具的详细检测数据等。因此,广州格力在投标文件中是否有该产品的数据参数以及该性能参数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就非常重要。
广州财政局在行政答辩书中认为,行政复议决定不仅未改变新决定的事实,而且使其认定的事实更加明确清晰。番禺区财政局在专家库中抽出7名专家组成核实小组,对原告的投标文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核实,其目的就是证实广州格力是否具备中标候选人资格。根据招标文件第一章三(二)2关于招标文件中,凡标有“★”号的地方均为实质响应条款,投标人若有一项带“★”号条款未响应或不满足,将按无效投标处理,投标人如果对招标文件中“★”号指标要求不响应满足或不响应,其招标行为就属于无效投标,若不慎被评委会评为第一中标候选人,后被他人投诉经监管机关查实为对实质性内容不响应的,监管机关可以依法取消其中标侯选人的资格,并责令采购单位依法确定中标候选人或废标重新招标。
招标文件第10页“投标文件的编写”第二、三条明确标明:“招标文件中,凡标有‘★’号的地方均为必须实质响应条款,投标人若有一项带‘★’号的条款未响应或不满足,将按无效投标处理”、“投标人须对招标文件的对应要求给予惟一的实质性响应,否则将被视为不响应。”
从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要求可知,实质性响应条款一般会涉及关键技术标准,同时也是采购单位采购需求最精确的表述,完全响应实质性条款才能使产品最契合采购单位需求。对供应商制作投标文件来讲,带“★”号条款则像一个触不得的雷区,如果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条款表述不清或达不到完全响应,即会被判无效。
追问2·程序
评审程序是否合法
在此次事件中,从评审到复审最终到行政复议的每个环节中,是否都是合法或在情理之中呢?
2008年的11月10日,广州市番禺中心医院空调采购项目出现纠纷。在2008年11月5日广州格力被告知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5天后,番禺中心医院筹建办向其发出情况说明函,认为格力不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条款。随后,广州市番禺区政府采购办也向广州市政府采购中心发出《关于番禺区中心医院空调采购项目的处理意见》:“决定由你中心(广州市政府采购中心)按有关规定组织对该项目进行复审。”这次复审第一中标候选人成了广东省石油化工建设集团公司。
当广州市番禺中心医院空调采购项目(子包二)采购结果公布后,细心的媒体发现在评审日期之后又多了一个复审日期。广州格力对此提出质疑:“‘按有关规定’到底是按照什么规定?难道中标结果不是采购人想要的投标单位就要一味复审下去,直至得出其想要的投标单位?如果这样,招投标还有什么意义?”
财政部第18号令第五十四条对评审工作确定了如下程序:投标文件初审、澄清有关问题、比较与评价、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名单、编写评标报告。第五十八条规定: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标报告后五个工作日内,按照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也可事先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
由此看来,第一中标候选人并非绝对就是中标供应商。这期间需要采购单位确认,也要经受来自其他供应商的监督。在实际的政府采购项目操作中,第一中标候选人因投标文件所报产品超出自身供应能力无法供货,从而导致采购单位选择第二或其他中标候选人的情况并不少见。
广州市财政局文件的行政答辩状中认为:1.区财政局是行政机关,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响应中有争议的技术问题不能主观臆断,只能请有专业特长的专家给予核实;2.区财政局按照7名专家中有6名认为原告的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带“★”号指标要求,一名认为基本满足要求,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出具核实结论。
与此同时,由于中标候选人投标文件达不到招标要求,从而进行复审选择合适产品是必要的。但由于包括《政府采购法》在内的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对此程序作出明确解释,各地采购代理机构和监管机构往往只能根据“约定俗成”的方式进行操作,从而引发了广州格力对无效标事件的一系列质疑、投诉。
广州市财政局认为,之后做出的新决定的程序合法,新决定是按照广州格力穗财法(2009)48号行政复议决定启动的,并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7名专家组成核实小组,核实小组对招标文件要求和投标文件响应中有争议的技术问题予以合适并形成合适结论,而新决定采纳了核实小组关于招标文件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结论。
追问3·价格
价格是决定性因素吗
10月12日,广州格力一纸诉状将广州市财政局告上法庭,随即,“政府采购只买贵的不买对的”言论被各大媒体转载。广州格力空调销售有限公司法务部经理同时认为,采购单位最终选择与自己报价相差443.889万元的供货商,是政府采购在为暴利埋单。
此次采购项目对价格又是如何评判的?
招标文件中显示,此次招标采用的是综合评分法,技术、商务、价格三部分的比例分别为45%、15%、40%。其中价格评分计算如下: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通过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且价格最低的评标价(指修正及价格扣除后报价,下同)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价格评分=(评标基准价/评标价)×100
因此,若仅计算广州格力与广东石化的价格差,在将1707万元和2151万元两种报价代入价格分计算公式中,两者价格分差距大概为8.26分左右。
显然最低价格使广州格力在项目评审中占据了优势,由于占总分40%的价格分,使广州格力成为初审的第一中标候选人。
广州格力诉讼代理人谷辽海在诉讼词中认为,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十七条规定,“集中采购机构进行政府采购活动,应当符合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的要求。”从而认定该项目“背离了《政府采购法》的立法宗旨,也不符合法律对集中采购机构的最基本的行为规范。”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财政部第18号令”)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评标工作应遵循以下工作程序,首先是投标文件的初审,即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其中符合性审查要求“依据招标文件规定,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做出响应。”由此看来,格力1707万元的最低价是否“合法”首先要看能否通过评标专家对投标文件的“符合性审查”。
即使格力可以通过,由于财政部第18号令对“综合评分法”评分要素也有如下规定,“综合评分的主要因素是:价格、技术、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服务、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以及相应的比重或者权值等。
在综合评分法中,价格分虽然重要,但投标人在商务、技术部门的响应程度同样可能左右中标结果。综合评分法是对投标文件各项因素的综合考量,最低价格可以成为投标人的优势,但却不一定能够成为胜势。
追问4·专家
专家履行职责是否到位
在整个事件中,专家作为此次投标文件的评审人,他们的意见决定了项目的最终入围者,也是引发此次事件的导火索。那么,专家们是否履行了自己的责任呢?
广州格力代理律师在行政代理词中认为:“最终采购的成立是依据违法的评审意见。”这是因为广州市财政局在《行政复议决定书》(穗财法[2009]48号)中撤销了申请人番财采[2009]第1号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即广州市番禺区财政局驳回了广州格力恢复投标资格的申请。
而原告律师认为第三次评审结果“同样也是缺乏符合法定程序的有效证据”,因为广州市番禺区财政局虽然组织了另外一批不同的专家进行评审,但却没有依据《招投标法》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的内容进行评标,因为原投标文件已经处于公开状态,“不可能继续维持或确保在公平、合法的状态”。同时,这次评审也没有如该代理律师所言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给予广州格力“一个解释或申辩的机会”。
在第二次的评审中,广州市财政局《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了番财采(2009)第1号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其给出的理由是“原评审专家参与了评审,已经与该项目形成了利害关系,但被申请人区财政局仅以原评审专家第二次评审结果作为投诉处理决定认定事实的最终依据,推翻了原评审结论,认定事实依据不足且有失公正”。由此看来,同一批专家评审成为撤销复审结果的主要原因,而并非是“广州格力投标文件是否响应实质性条款”或“广州格力是否应该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实际上,对从项目需要复审的程序《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第18号令并没有明文规定。在18号令第五十四条对评标程序的规定中,只有第一次评审的程序。同时第六十条规定,“中标供应商因不可抗力或者自身原因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与排位在中标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中标候选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以此类推。”
但由于采取同批评标专家会如广州财政局所说“已经与该项目形成了利害关系”,会给人以违背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印象,因此有了第三次评审,只是广州格力依然是被判“无效标”。
因此,对第三次评审而言,需要重新组织专家进行项目评审。原告代理律师认为第三次评审应当重新组织招标。而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只有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外,才应当重新组织招标。而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四种废标情形,与本项目并不相符。
同时,原告律师援引财政部第18号令第五十四条“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应当由评标委员会专家签字)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希望当事人可以获得“一个解释或申辩的机会”。但该律师却没有将这一条表述完整,后面还有“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授权的代表签字,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而广州格力需要“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内容正是属于实质性条款。
几次评标专家的判断成为广州格力参与番禺中心医院项目的节点,但迄今为止,这些评标专家依然“云山雾罩”。根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中标公告应当包括评标委员会名单。虽然第一次和第三次评标专家均为从专家库随机抽取,但是若能在公布中标结果时将其身份公布,将更能体现政府采购的公开、公平、公正。
追问5·透明度
有串标和泄密行为吗
从整个事件的始末来看,大家是在借通过格力无效标事件来反思政府采购的公平、公正和透明度。格力认为,采购过程中有串标、泄密、采购人指定品牌的嫌疑。
“参与6家供货商的报价中,除了格力报价下降幅度为20%,其他5家均下浮3%、2%、1%、0.5%,下浮幅度非常接近,我们怀疑串标。”陈勇表示,“在招标现场有其他供货商指出格力招标文件有未满足16匹的带‘★’号条款,我们怀疑泄密了。”
当记者要求格力提供相关证明时,格力表示并没有确凿的证据。
记者目前无法验证格力以上说法的真实性,但仅用怀疑并不能抹杀政府采购的透明度,《政府采购法》第三条明确规定我国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正是基于这四大原则,我们从上面四个追问中能看到,从招标公示、项目答疑、评标、初审、复审以至其后的两次行政复议,广州格力都全程参与了,并且一一向社会公开,这能充分显示出政府采购的公开和透明,正是这种透明,才让供应商有机会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广州市财政局驳回原告的投诉事实和法律依据确凿,《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规定,作为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番禺区财政局作出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有法定职权,适用财政部《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表明驳回原告投诉的决定是依法作出的,符合处理决定的情形。
孰是孰非?格力无效标事件的最终结果将由法庭给予公正的审判,我们期待这个结果的赶快出来,并将陆续跟踪和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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