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项目纳进来 民生项目集中采
内蒙古自治区扩大政采范围和规模--
继《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工程管理暂行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做好扩大内需投资项目政府采购工作的通知》出台后,日前,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9]35号)精神,又出台了内蒙古自治区《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指出,今后要不断扩大自治区政府采购实施范围,加大对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借(贷)款、中央和自治区各类专项拨款、国债资金项目实施政府采购的力度,逐步将适合政府采购的专项资金项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
同时《意见》还明确规定,属于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通用项目和涉及社会公共利益,保障民生的重大项目,采购单位要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采购。
紧跟国家政策 制定务实办法
据了解,内蒙古自治区对于工程管理制定的暂行办法,这在全国尚属先例,对扩大政府采购规模、全面推进政府采购工作意义重大;而随后出台的关于做好扩大内需投资项目政府采购工作的相关通知,也被认为是确保扩大内需投资项目政府采购工作的规范化、高效化运作的助推剂。
记者从相关部门了解到,仅2008年,自治区政采规模一年增长近五成,全区实现政府采购规模133.8亿元,比上年增加43亿元,增长47%,完成年度计划的134%,资金节支率达到10.1%。
对于此次《意见》的出台,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副巡视员崔更发认为,这既符合自治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相关政策的要求,也有利于全面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不断扩大自治区政府采购范围和规模,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支持经济发展的政策功能,推动自治区政府采购工作不断取得新突破。
扩大范围和规模是工作重点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处长王扎拉认为,政府采购范围和规模,是衡量一个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重要指标,逐步扩大政府采购范围和规模,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自治区政府采购工作的重点。
《意见》中指出:对于纳入自治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工程项目要全部实施政府采购,除招标投标环节外,均按照《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执行。采购单位要编制政府采购工程预算,向同级财政部门申报采购计划,按照财政部门批准的采购方式进行采购。要继续加大对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借(贷)款、中央和自治区各类专项拨款、国债资金项目实施政府采购的力度,逐步将适合政府采购的专项资金项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
《意见》同时规定,对于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工程项目,采购单位要编制政府采购工程预算、申报采购计划,并按照财政部门批准的采购方式进行采购。如采购单位未按规定执行,财政部门将拒绝支付采购资金。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副处长康佳介绍,作为自治区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今后将严格按照《意见》的规定把好关,确保各项制度落到实处。
民生项目提升集采规模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出台的《意见》还规定,今后自治区涉及社会公共利益,保障民生的重大项目,采购单位要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采购。对此,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主任刘恒斌表示,做好关系社会民生的采购项目,对于提升政府采购的影响力非常重要,采购中心今年在自治区财政部门和相关采购单位的大力支持下,先后圆满完成了自治区8000万消防车采购项目、自治区一亿多元的基层卫生院医疗设备采购项目、自治区医药疫苗项目等,不仅扩大了集中采购的规模,同时也提升了政府采购的影响力,取得了比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刘恒斌同时介绍,截至目前,采购中心今年的采购规模已经突破12亿元,已经达到去年的同期水平。
对于《意见》的出台,刘恒斌认为,一方面将促使集中采购规模快速提升,而规模的提升必将带来政府采购效益的提升,另外也要求采购中心工作人员以更加专业的执业水准来迎接挑战,不断学习和提升自己的专业技能,做好一系列的民生采购项目,使之得到更多的认可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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