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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镇江 双管齐下完善供应商监管体系

作者:杨大威   发布于:2009-10-26 09:11:33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将质疑制度化,对供应商实施诚信行为管理

  今年4月份,江苏省镇江市财政局出台了《镇江市财政局加强政府采购权力节点监控实施办法(试行)》,将政府采购的权力关键节点分为六部分,围绕这些关键节点对政府采购实施全方位、多层次的有效监控。这一做法在业内受到诸多好评。

  为了进一步落实该办法,规范相关政府采购当事人的行为,近日,镇江市财政局又接连制定了《镇江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质疑处理办法》)和《镇江市政府采购供应商城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诚信管理办法》)。镇江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处(以下简称“镇江采购处”)处长韩年庚表示,制度创新是为了发展,同样,制度的充实、完善和规范也是为了发展,通过将整套质疑程序制度化、规范化和对供应商进行诚信管理,可以进一步规范供应商的行为,同时也能够更好的保护供应商的合法权益,使政府采购工作更加健康有序的发展。

  不规范质疑影响工作效率

  韩年庚表示,作为政府采购中的当事人之一,供应商的权利理应得到保护,同时也应履行义务规范操作。其中质疑环节就是规范采购人的重要环节之一:当前一方面大量的虚假、恶意质疑严重影响了质疑处理的效率;另一方面,质疑处理环节的不恰当,也容易导致投诉的发生。“对此我们和镇江市政府采购中心进行了充分交流,都认为应该将质疑环节制度化、规范化。”同时,在今年的江苏省监管年度考核工作中,很多地市的采购中心都提出了同样的要求,这让镇江采购处更加坚定了出台专门质疑管理制度的决心。

  同时,为了使供应商更加明确自己的权力义务,促进政府采购供应商依法、依规、诚信经营和公平竞争,镇江市也一直在酝酿对其进行诚信管理。“为了使出台的制度既符合法律要求又具有操作性,我们参考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周边省、市的做法,并和镇江市政府采购中心的同志进行了沟通和征询意见,几经完善才最终出台了这两个管理办法。”

  虚假、恶意竞争将被驳回

  《质疑处理办法》对质疑的条件,质疑的受理、程序及注意事项,质疑工作的开展、问题的处理、时限及相关责任等方面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其中强调质疑应实行“实名制”,质疑应当有具体的质疑事项及事实根据,不得进行虚假或恶意质疑。其中供应商一年内三次(含)以上质疑均查无实据或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质疑材料的,都属于虚假、恶意质疑,将被驳回,并将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依法予以处罚。

  另外,《质疑处理办法》对被质疑人(即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也做了严格的规定,规定被质疑人要高度重视供应商质疑处理工作,应该做好相关沟通和解释工作,着力将政府采购活动中的问题和争端依法、依规解决在询问或初发阶段。由于被质疑人不负责任、敷衍塞责引发政府采购投诉的,被质疑人将被追究责任。对此,韩年庚表示,“政府采购无小事”,很多时候供应商之所以质疑是因为对法律法规不了解造成的,只要被质疑人态度好,加强沟通,耐心细致地做好解释工作,很多矛盾都可以在询问或初发阶段就得到解决,无需上升到书面的质疑环节,所以《质疑处理办法》专门对此做了规定。

  供应商将建诚信档案

  一名业内专家曾表示,政府采购领域也应引入“诚信管理体系”,为各方当事人及相关当事人建立诚信档案,对此,镇江市财政局进行了积极的探索。根据《诚信管理办法》规定,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将建立政府采购供应商信息库和诚信档案,记录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诚信状况,具体包括供应商积极响应政府采购的情况,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遵纪守法情况,履行政府采购合同情况及质疑、投诉及处理情况。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将对信息库和诚信档案进行监督管理

  韩年庚介绍说,《诚信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供应商的权利和义务,供应商在享受权利的同时应该积极履行义务,其违规行为将被记入诚信档案,严重的将受到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处罚。比如如果供应商出现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提供走私物品或假冒伪劣产品以及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不诚信行为的,除将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经济和行政处罚外,还将被列入不良行为供应商名单,三年内禁止参加镇江市的政府采购活动。

 

  镇江在全省率先出台《政府采购权力节点监控办法》

  政府采购素有“难监管易腐败”之称,被喻为腐败“多发地”。为有效堵塞监管“漏洞”,日前,江苏省镇江市在全省范围内率先出台了《加强政府采购权力节点监控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多管齐下,瞄准政府采购过程中的“六大”权力关键点,撒开了一张“全方位、立体化、多层次”的“堵漏”大网,向打造“阳光采购”目标迈出重要一步。〈〈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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