扩规模勿失“应采尽采”良机
■ 如何落实国办35号文件系列报道之一
编者按:当前,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已由初创阶段进入全面发展阶段,在政府采购制度各项改革高歌猛进的同时,规避政府采购、运行机制不完善等问题仍然比较突出。这些问题和矛盾影响着将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进一步推向深入。
在这种情况下,今年4月10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国办35号文件)的出台,无疑给中国的政府采购事业和我国政府采购从业者点亮了一盏指引方向的“明灯”。国办35号文件出台后,各地纷纷召开会议、出台文件进行落实,但在落实过程中,也遇到了各种各样的问题。
为此,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把各地落实国办35号文件的情况和遇到的问题进行了汇总,并对一些先进经验和意见、建议进行了集纳汇总,针对国办35号文件中的七条规定完成了七篇稿件,希望这组稿件能为各地下一步对国办35号文件的落实提供借鉴。
从2003年的1659.4亿元,到2008年的5900亿元,我国政府采购规模的增长,可以用“飞速”来形容。但和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政府采购占财政支出的比重和占GDP的比重仍然较小。不少地方的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负责人表示,通过去年的政府采购专项检查发现,规避政府采购的现象仍然存在,而且大量的工程类项目、专项资金,以及财政配套资金的项目都没有纳入政府采购,政府采购的规模还有很大的增长空间。
因此,当《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国办35号文件)中规定应“坚持应采尽采,进一步强化和实现依法采购”,特别是规定“尤其是要加强对部门和单位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其他资金或使用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款进行采购的管理;要加强工程项目的政府采购管理,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除招标投标外均按《政府采购法》规定执行”时,在政府采购业内激起了一片叫好之声,“这为我们继续扩大规模指明了方向。”一名监管机构的负责人表示。
扩大规模迎来新机遇
“这条规定和以往相比无疑是个非常大的进步。”谈到国办35号文件中关于应采尽采的规定,湖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处长魏承玉如是说。魏承玉表示,《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范围限定时用的是“财政性资金”这个词,这个词在概念上非常明确,但在实际操作中却不好执行,单位的自筹资金、自有资金、借(贷)款等是否应纳入政府采购没有依据。国办35号文件中明确规定,应加强“对部门和单位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其他资金或使用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款进行采购的管理”,这样一来就对政府采购的涵盖范围进行了进一步明确,“‘纳入财政管理的其他资金’涵盖的范围很广,这部分资金都纳入政府采购的话可以大大扩大政府采购的规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副主任吴兰香也认为国办35号文件对各地政府采购范围的进一步扩大起到了很好的推动作用,“国办35号文件中对应纳入政府采购管理的范围进行了进一步明确,给我们进一步扩大政府采购规模提供了依据。”吴兰香介绍说,有了国办35号文件做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明确规定各采购单位在编制2010年预算时应把专项资金、纳入财政管理的其他资金编入预算,这将扩大新疆的政府采购的范围和规模。
落实“应采尽采”见真招
一名业内人士表示,国办35号文件中关于应采尽采条款的规定,有的地方已经做了,有的正在做,有的还没做,因此各地之间可以加强交流学习,通过学习其他地方的先进经验加快本地区落实“应采尽采”的进度,比如在将专项资金和工程类项目这两大块“重点”纳入政府采购管理方面,一些地方取得的宝贵经验就值得推广和学习。
江苏和安徽在对专项资金的政府采购管理方面收到了良好的成效,江苏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处长吴小明表示,江苏将专项资金纳入政府采购的一个有效做法是财政部门充分发挥主动性,紧贴财政专项支出的重点,积极和有关部门协调,使相关部门认识到政府采购的优势,“关键还是要做出成绩,以我们的涉农专项资金采购为例,通过政府采购收到了良好的成效,所以现在有关部门都很支持。”安徽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处处长孙学鹏则强调预算的重要性,他表示,安徽在对专项资金管理时,注重从预算环节入手,从源头上对其进行规范,将其纳入政府采购的“笼子”,另外应抓好资金流向的透明度,从而实现高效率的资金利用。
而在工程类项目方面,一些省份也开始“破冰”,2008年,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出台《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工程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规定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工程项目,均纳入政府采购监管范围,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处处长王扎拉表示,出台了办法后,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工程项目不走政府采购程序将不予拨款。通过严把预算编制关、资金审核关、项目审核关、资金支付关、政策功能关这“五关”,确保工程采购走向规范化道路。湖南省也在工程采购方面迈出了积极的步伐,日前,湖南省财政厅出台了《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政府采购工程实施程序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规定“凡采购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均应实行政府采购制度”。
“应采尽采”规定还需进一步明确
不少业内人士认为,虽然国办35号文件的出台对政府采购规模的扩大有着积极的影响,但完全落实并不是一个简单的“一蹴而就”的过程,而是需要一个过程。国办35号文件中对“应采尽采”做得多是一些原则性的规定,如何具体落实还需要财政部进一步明确,以方便各地的落实。
一名省级监管部门的负责人表示,意见规定应“加强对部门和单位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其他资金或使用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款进行采购的管理”。但在实际工作中,落实起来有一定的难度,首先,“纳入财政管理的其他资金”的范围应该明确,让各地知道具体包括哪几部分资金;另外对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款进行采购也有很大的困难,因为很多借(贷)款项目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事先不知道,直到项目做完了才要求财政还钱,“特别是在高校中,这种现象经常出现,给我们的采购管理带来很大的困难。” 另外,对于工程类项目如何纳入政府采购,该负责人认为也需要自上而下地对《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进行进一步协调。
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何红锋表示,国办35号文件的出台对指导当前的政府采购工作非常有意义。但是国办35号文件的落实需要一个过程,一些原则性的规定有待于财政部门进一步细化和明确。对于“纳入财政管理的其他资金”,何红锋认为财政配套资金和由财政担保的借(贷)款项目都属于这个范畴,应纳入政府采购。他表示在政府采购制度实施中,存在着预算内资金管理较为严格,而其他财政性资金管理不够严格的现象。而要将专项资金真正纳入政府采购,必须加强对这部分资金的预算管理,“由于计划性不强,有些专项资金经常‘突然下达’,弄得政府采购部门搞招投标根本来不及”。他建议,要使国办35号文件中的规定落到实处,需要多部门之间做好协调配合,加强专项资金的计划性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