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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区投标成趋势 “捆绑”并非好方法

作者:黎娴   发布于:2009-07-28 09:34:43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 “外地供应商如何提供本地化服务”系列报道一  

  编者按 “外地供应商为了提供后续服务,到本地寻找其他公司进行‘捆绑’,这给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监管工作增加了难度。”在一次采访中,采访对象向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透露了最近工作中遇到的困惑。

  好不容易才中标或成交,外地供应商为何好端端的要找当地公司“捆绑”?都说“外来的和尚好念经”,难道在政府采购领域,“外来的和尚”经不好念?原来是“提供本地化服务”的条款给不少供应商带来困扰。

  在全国政府采购大市场逐步形成的今天,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竞争的范围日渐扩大,越来越多的外地供应商中标或成交已成趋势。外地供应商中标或成交后如何提供高效、优质的服务值得关注。为此,本报特推出“外地供应商如何提供本地化服务”系列报道,对这一问题进行探讨,也欢迎广大读者参与讨论。来信请寄:Lixian6909@163.com <http://www.caigou2003.com.cn/gpnews/shouye/200907/mailto:Lixian6909@163.com>

  “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外地供应商挺多的,刚刚结束的一个办公家具采购项目,就是外市的供应商最后成交。”山西省大同市政府采购中心工作人员裴雅雅说,“供应商库里的外地供应商也越来越多。

  外地供应商合同比重逐年上升

  财政部国库司的统计数据显示,2003年,在1659.4亿元的全国政府采购规模中,省内合同额为1079.7亿元,占全国政府采购额的65%,省外合同额为316.8亿元,占全国政府采购额的19%。

  对此,相关人士解释,所谓的省内与省外合同,是指一个省(市)内获得政府采购工程和服务合同的供应商为省(市)内还是省(市)外供应商,以及货物合同的产品来自省(市)内还是省(市)外,该指标反映了地区市场的开放程度和地区间的竞争能力。

  上述统计数字也表明,早在《政府采购法》颁布的当年,在所有政府采购合同中,由外地供应商中标或成交而获得的政府采购合同所占的比重已不容小视。

  几年来,随着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深入推进,各地政府采购市场发展日趋成熟,政府采购电子化建设的加强使信息共享增强,供应商参与外地政府采购项目的机会大大增加。越来越多的供应商除了积极参与本地政府采购活动的竞争外,还将业务范围拓展到其他区域市场,供应商获得外地政府采购合同不再是新鲜事。可以预见,省外合同占全国政府采购规模的比重将会更大。

  部分省市开通“绿色通道”

  “支持外地供应商参与本地政府采购项目的竞争,符合《政府采购法》的精神,采购单位也可以从中得到实惠。”中国社会科学院财贸研究所副研究院马蔡琛说。

  他认为,各国设置政府采购制度的目的在于政府为了公共利益而作为消费者参与市场交易。“既然是市场交易行为,那么,只有通过公平、充分的竞争,才能保证将合同授予最具有竞争力的供应商。”

  目前,政府是整个市场的最大消费者,政府采购数额巨大,已经成为供应商之间展开竞争的重要领域。各地也为外地供应商参与本地政府采购市场提供便利。如规定已经具备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的外地供应商,只要持有效证件到当地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登记备案,即可加入当地的政府采购供应商库,直接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竞争等。

  还有部分地市级直接共享中央级或者省级政府采购项目的结果,为实力较强、信誉良好的优秀供应商开设进入本地政府采购市场的“绿色通道”。

  自由竞争增加监管难度

  外地优秀供应商的参与,促使本地供应商提高自身实力,提升了当地政府采购市场供应商的整体水平,给采购单位带来了直接的经济效益,也为当地政府采购带来了新鲜和活力。

  “但在获得供应商构成多元化好处的同时,外地供应商的广泛参与也给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浙江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副处长钱国兴说。他给政府采购信息报的记者举例,在《政府采购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中,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和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是对供应商威慑力最大的两种处罚方式之一,但由于供应商的违法行为具有地域性的特点,在供应商信息无法跨区域共享的情况下,供应商在甲地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三年”后,“一转身”还能参加乙地的政府采购竞争,这对其他共同参与竞争的守法供应商而言,有失公平。

  “对外地供应商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核难,对外地供应商的履约情况进行监管更难。”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工作人员说。他认为:“如果供应商寻找当地的公司进行‘捆绑’,一旦该公司不按质按量提供服务,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根本无法要求他们。即使中标或成交供应商与该公司签订了协议,协议也在政府采购合同范围之外,不受政府采购合同的约束,二者一旦产生纠纷,采购单位的利益将受到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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