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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供货切勿搞成“大超市”

作者:清晖   发布于:2009-07-28 09:32:34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我觉得协议供货非常好,协议供货的推行大大方便了我们的采购,这一制度推行后我们基本能买到自己想买的东西……”在与许多采购单位接触的过程中,笔者都听到了对协议供货制度的类似“歌颂”。协议供货制度真的好吗?采购单位为何会对政府采购的这一实现形式如此推崇呢?
  
  在政府采购中推行协议供货是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实践中摸索出来的。对于这一采购实现形式,《政府采购法》并没有提及,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也只是在附则里有所体现,就协议供货的适用范围以及适用条件都没有进一步规定。也正是这样,协议供货的范围近年来发展迅猛。
  
  据了解,协议供货的范围在许多地方已经从先前的用在“采购频率高,采购金额相对较小,采购量少、零星,货源充足,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采购项目”发展到了广大的通用类采购项目中,大到公务用车,小至采购办公用纸,协议供货似乎已经无所不包。更为可怕的是,在协议供货范围不断扩大的过程中,协议供货的入围率也日渐走高,不少地方的协议供货入围率已经达到了80%,部分地方甚至高达90%。对此,不少从业人员表示,提高入围率,可以使得具体的协议供货竞争更充分。
  
  那么,协议供货的入围率提高后,协议供货的价格真的就低了吗?很多业内人士给出了否定的答案。据了解,在不少地方,协议供货入围率提高后,最终的供货价格不降反升,产品质量也大打折扣。其原因是,采购单位选择的范围更大了,一些单位在具体采购时,也没有再进行竞价以实现充分竞争,而是单位领导喜欢什么品牌就去买什么品牌,抑或是部分采购人代表为了某些原因,对采购产品质量把关不严。
  
  基于上述情况,笔者认为,协议供货招标的入围品牌不应太多,入围品牌的型号也不宜太多,不能搞成大超市。
  
  政府采购的初衷应该是集中采购、规范采购,而不是自由采购。协议供货这一实现形式也不同于我们日常生活中花自己的钱到超市去采购,想买什么就买什么。既然是政府采购,无论其采取哪一种实现形式,都应该受到政府采购制度的约束。协议供货的目标不是在几十个品牌里挑,而应在招标时就定好档次、定好价格,采购人有需求时直接去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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