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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商务部有关负责人就家电以旧换新政策答记者问

作者:财政部新闻办公室   发布于:2009-07-06 09:16:14 来源:财政部网

     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充分发挥政策效果

  ——财政部商务部有关负责人就家电以旧换新政策答记者问

  实施家电以旧换新是继家电下乡、汽车摩托车下乡后党中央国务院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局出发作出的又一项重大决策。近日,财政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联合印发了《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受到了社会各方面的极大关注。财政部、商务部有关负责人就家电以旧换新有关政策问题,接受了记者的专访。

  问:家电以旧换新的实施时间及实施范围?

  答:2009年6月1日至2010年5月31日,在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山东、广东、福州和长沙等9省市展开试点。全国推广的工作安排,由财政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等部门研究提出具体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

  问:家电以旧换新的补贴对象和补贴方式?

  答: 一是对交售补贴范围内的旧家电并购买新家电的消费者给予补贴。二是对回收补贴范围内的旧家电并送到拆解处理企业的运输费用给予补贴。

  凡在试点省、市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或具有试点省、市当地户口,在规定时间内交售旧家电并购买新家电的单位和个人,在购买新家电时可享受家电补贴。需要说明的是,交售旧家电与购买新家电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一致,另外,已享受“家电下乡”补贴政策的新家电不得重复享受以旧换新补贴。

  凡在规定时间内从购买人手中收购旧家电并交售给指定拆解处理企业进行拆解的中标家电回收企业,均可享受运费补贴。

  问:家电以旧换新补贴标准是如何确定的?

  答:家电以旧换新购买补贴,按新家电销售价格的10%给予补贴,补贴上限为:电视机400元/台,冰箱(含冰柜)300元/台,洗衣机250元/台,空调350元/台,电脑400元/台。

  回收企业运费补贴,按回收企业交售旧家电的数量定额补助,具体补贴办法,由财政部另行研究制定。


  问:纳入家电以旧换新补贴范围具体产品有哪些?品种是否要求对应?

  答:此次列入家电以旧换新补贴产品范围的品种有:电视机、电冰箱(含冰柜)、洗衣机、空调、电脑等共5类。补贴产品范围如需调整,由财政部会同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研究提出具体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

  家电以旧换新交售品种与购新品种不要求对应。

  问:家电以旧换新购买人及回收企业如何领取补贴?

  答:购买人交售旧家电,从回收企业取得国家统一印制的家电以旧换新凭证。购买人持凭证购买新家电时直接申报家电补贴,由销售企业代财政部门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当场兑付补贴资金。销售企业按销售价格向购买人开具发票,同时指导购买人填写《家电以旧换新(家电)补贴资金申报表》,符合补贴条件的,按照新家电的正常销售价格减去补贴后的金额收取货款。家电销售企业每半个月对购买人的申报资料进行整理,经当地商务部门或当地政府确定的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到同级财政部门申领家电补贴。财政部门在接到申报的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确认后,将补贴资金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直接支付到家电销售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回收企业将收购旧家电销售给拆解处理企业,向拆解企业开具销售发票,发票要注明交售旧家电的产品类别、规格、型号、数量和价格等信息。根据实际销售旧家电数量,回收企业直接申报运费补贴,由拆解处理企业代财政部门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的,直接垫付运费补贴,同时指导回收企业填写《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申报表》。拆解处理企业对回收企业的申报资料进行整理,经当地政府确定的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到同级财政部门申领家电补贴。财政部门在接到申报的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确认后,将补贴资金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直接支付到家电拆解处理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问:家电以旧换新购买人及回收企业领取补贴时需携带哪些资料?

  答:购买人申报补贴时应当提供的资料包括:(1)以旧换新凭证;(2)购买新家电的发票;(3)《家电以旧换新(家电)补贴资金申报表》;(4)购买人身份证件或法人单位的相关证明。

  回收企业申报补贴时应当提供的资料:(1)以旧换新凭证;(2)销售旧家电的销售发票;(3)《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申报表》


  问:家电以旧换新补贴资金如何负担?

  答: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和试点省市财政共同负担。其中,中央财政负担80%,试点省市财政负担20%。2009年中央财政安排补贴资金20亿元。

  问:家电以旧换新销售企业、回收企业、拆解处理企业是如何选择确定的?

  答:家电销售企业和家电回收企业由试点省市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以招标方式确定,招标结果报商务部、财政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中标家电销售、回收企业的名单和联系方式。拆解处理企业由试点省市废旧家电拆解处理主管部门从现有拆解处理企业中筛选,报政府确定,确定结果报环境保护部、财政部备案。

  问:对参与家电以旧换新的回收企业、销售企业、拆解处理企业有哪些要求?

  答:为方便购买人交售旧家电,旧家电回收采取多元化回收的方式。家电生产企业(售后服务机构)、销售企业、专业回收企业和拆解处理企业等均可参加试点省市有关部门组织的家电以旧换新回收企业招投标活动。招标确定的家电回收企业应当具有相应的服务能力,信誉好并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有布局合理、覆盖面广的回收网点;

  (2)回收网点有通过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记录、查验以旧换新有关信息的能力;

  (3)有符合环保要求的存储场地;

  (4)有经过培训、具备一定专业技术知识的回收人员;

  (5)近三年内经营资信状况良好。

  专业家电连锁销售企业、综合性大型零售企业、家电生产企业(销售机构)等均可参加试点省市有关部门组织的家电以旧换新销售企业招投标活动。招标确定的销售企业应当具有较强实力、信誉好、销售网络健全,并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销售网点覆盖面广,试点省的销售企业网点覆盖到县一级;

  (2)销售网点有通过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记录、查验以旧换新有关信息的能力;

  (3)具有较强的仓储及配送能力;

  (4)具备完善的家电送货、安装、调试、维修的售后服务体系;

  (5)近三年内经营资信状况良好。

  拆解处理企业应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依据《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40号)列入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名录(包括临时名录)的独立法人单位,不包括个体工商户;

  (2)具有相关环境、质量、安全等管理和技术人员;

  (3)具有与拆解处理废旧家电相适应的分类、包装、贮存、拆解、处理的相关设施和设备;

  (4)对不能深度处理的废旧家电及其拆解产物应具有妥善利用或处置方案;

  (5)具有通过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记录、查验废旧家电拆解处理数据的能力;建立了废旧家电经营情况记录簿制度;

  (6)近三年内未受到环保部门的相关处罚。

  问:国家有关部门在家电以旧换新工作中职责是怎样划分的?

  答:财政部会同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工商总局和质检总局等有关部门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和《实施办法》的规定,共同组织实施家电以旧换新工作。

  问:家电以旧换新对实施主体有什么具体要求?

  答:试点省市政府负责本地区家电以旧换新工作的组织实施。试点省市政府要成立家电以旧换新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组成工作班子,落实工作经费,精心组织,加强监管。试点省市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办发[2009]44号和本办法的要求,尽快制定具体的操作细则,并报财政部、商务部、环保部等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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