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不可行引争议 四川工商部门制定条例监管政采合同
作者:孙立群 发布于:2009-03-03 09:08:07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政府采购合同是行政合同还是民事合同?法学界的争议一直存在。现在,眼下发生在四川省的一个现实事件将这一争议从理论界推向现实。
“工商局代拟的这个条例,如果在政府采购领域套用,根本不符合现实情况。”日前,四川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有关人士向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表示。
引发该人士抱怨的,是一份名为《四川省合同监督管理条例》(代拟稿)的文件。该文件目前正在四川省法制局和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网站上公开征求意见。从名称来看,这是一个拟由四川省人大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属于层次最高的地方性法律规定。“对于其中有关政府采购合同的规定,我们去年底就提出了反对意见。”该人士如是说。
工商部门:制定条例监管所有合同
记者从四川省工商局网站下载了这份文件(以下简称代拟条例)。这份代拟条例共5000多字,分为总则、合同信用建设、合同示范文本管理、格式条款监督、合同备案、合同争议调解、合同违法行为查处、法律责任和附则等共九章55条。
该代拟条例适用于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订立或者履行合同的监督管理。其所称合同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并规定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合同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合同监督管理。
“我们拟定这个条例,主要目的是推进合同信用建设,通过引导和激励手段逐步扩大信用产品的使用范围。”四川省工商局合同监督管理处负责起草这一条例的人士向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表示。合同信用制度建设是社会信用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国家也在大力推进,四川用地方法规推进可以说是响应国家要求、顺应发展需要的。
此外,该局也希望通过这个条例履行两方面的合同监督管理职能:“其一是服务引导职能,如推行合同示范文本等;另一个是做好行政管理措施,如重大合同备案等。”该名人士说。
财政部门:同等监管不可行
然而,这一看起来出发点不错的代拟条例却遭到了四川省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反对。
“现在尚不宜将政府采购合同纳入条例规范的范畴。”四川省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有关人士明确表示。他对代拟条例相关内容几乎逐章进行了批驳。
针对“合同示范文本管理”由省工商制定格式合同,该人士表示:“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五条,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省级政府部门无权制定政府采购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
针对“合同备案”方面规定,该人士表示:“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七条,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是法定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采购人没有将政府采购合同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法定义务。”
针对“合同争议调解”规定,该人士表示,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又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政府采购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因此,对合同争议的调解期限是多久?针对不同的合同,哪些事项可以调解,哪些事项不能调解?必须予以明确。鉴于政府采购合同基本权利义务的先前确定性和不可变化性,不宜将政府采购合同纳入合同争议调解的范围。”
针对“法律责任”方面规定,该人士表示,《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章制度授权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作为对政府采购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且对政府采购当事人的行政处罚类型及幅度已经有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管于法无据。
事件后续发展待观察
四川的代拟条例也引起了相关人士的关注。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官员表示,政府采购合同确实需要加强监督管理。但把政府采购合同等同民事合同监管是不适宜的。财政部门是法定监管部门,包括对合同的监管,工商行政部门应该与财政部门配合,而不是反过来。
四川省攀枝花市政府采购中心主任林隆均看完代拟条例后表示,不明白为什么要制定这个条例,“工商部门给自己增加了无数的工作量。”他说。其中合同备案会牵涉到政府采购中心,“我们是到财政部门备案的,到工商部门备案没有法律依据。”
四川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管机构有关人士表示,已经按照正常渠道将对代拟条例的意见反馈上去了。
四川省工商局合同监管处有关人士表示,代拟条例还处在广泛征求意见阶段,最后还会汇总相关意见进行修改。至于与相关行政部门的职能冲突或者制度打架这样的局面,“我们会尽力避免。”
欢迎业界人士和广大读者来信来电参与讨论。
电话:010-88587148/7149-210
电子邮箱:slq@caigou2003.com
本网拥有此文版权,若需转载或复制,请注明来源于政府采购信息网,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上一篇:政府采购法应明确合同行政撤消权
下一篇:2010年底前一律不得新建办公楼
相关新闻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