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资金界定须更明确
作者:孙立群 发布于:2009-02-09 11:53:22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上海财经大学公共经济与管理学院教授 刘小川:
我国《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使用的资金是财政性资金。财政资金有广义的概念,也有狭义的概念,从广义上说包括预算外资金、政府基金,还有政府部门收取的一些费用和非税收入,这些收入是否算在里面?国务院出台了一个关于中央单位政府采购工作的执行通知,通知对资金界定和《政府采购法》的介定有所区别。该通知认为,采购资金应是财政性资金,同时又说明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在内,但这个通知适用的范围仅为中央各个部门。采购资金概念不清,使得部分政府机关在实施政府采购时,不清楚用的钱是否属于财政资金,因此,对于是否应纳入政府采购范围更不可能清楚。
此外,现行的政府采购资金中有包含了很多所谓的混合性资金。例如一部分是财政资金、政府筹集的资金,另外一部分可能是企业资金,或是公众资金,使用混合型资金进行公共采购时,是否属于财政资金的范畴?现行法律也没有明确。
还有一些地方债务资金。虽然《预算法》规定地方政府是不能举债的,但实际上,目前不少地方政府都有各种各样的债务,这部分资金基本没有纳入政府采购的范围。
另外还有一部分捐赠资金,这部分资金的使用也存在问题。政府获得各种捐赠,捐赠的资金是私人资金,交到政府手中后,使用这部分资金进行采购算不算财政资金,是否要按照《政府采购法》操作,法律层面也没有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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