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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要求中央采购人编制基建工程竣工决算时说明工程政府采购情况

作者:孙立群   发布于:2008-09-04 09:04:47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日前,财政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08]91号),就中央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报及审核工作有关问题作了进一步明确。
  
  通知的主送单位主要为中央采购人的办公机构,具体包括党中央有关部门办公厅(室),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公厅(室),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秘书局,全国政协办公厅秘书局,高法院办公厅,高检院办公厅,有关人民团体办公厅(室)等。此外,通知也印发给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通知要求,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竣工后三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并报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收到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后,对于按规定由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应及时审核批复,并报财政部备案;对于按规定报财政部审批的项目,一般应在收到决算报告后一个月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将经其审核后的决算报告报财政部(经济建设司)审批。
  
  通知要求,主管部门应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加强对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组织领导,组织专门人员,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积极配合建设单位做好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工作。在竣工财务决算未经批复之前,原机构不得撤销,项目负责人及财务主管人员不得调离。
  
  决算材料编报内容主要包括决算报表,决算说明书,项目立项、可研及初步设计批复文件,项目历年投资计划及中央财政预算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主要有包括封面、基本建设项目概况表、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表、基本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总表、基本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等,通知附件还给出了相关表格的样表。
  
  在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的编写中,财政部要求说明项目招投标情况、工程政府采购情况、合同(协议)履行情况)。此外还需说明的情况包括:基本建设项目概况;会计账务处理、财产物资清理及债权债务的清偿情况;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投资计划和资金到位情况;基建结余资金形成等情况;概算、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及分析;尾工及预留费用情况;历次审计、核查、稽察及整改情况;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分析、计算情况;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经验、问题和建议;预备费动用情况;征地拆迁补偿情况、移民安置情况;需说明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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