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区外甲级中介首次备案
作者:贾静龙 政府采购信息报
日前,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发布《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区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区内代理业务进行登记备案的通知》(简称《通知》)。
《通知》要求,自治区各盟市财政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财政局、有关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凡是依法取得财政部或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自治区以外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自治区境内代理政府采购业务,必须首先在自治区财政厅获准登记备案并公布。
仅限甲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财政部第31号部长令)规定,财政部负责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工作。
“根据《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第31号部长令的要求,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依法使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证书》情况的监督检查。” 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调研员富秀荣说:“所以,今年自治区财政厅首次对在自治区境内从事政府采购业务的自治区以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进行登记备案。”不过,目前登记备案仅限于取得财政部认定资格的甲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对区外甲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登记备案工作从发文之日起执行。一旦登记,只要代理机构还在资格认定的有效期内,就不用再次登记备案。”
中介代理市场将进一步规范
富秀荣介绍,凡申请在自治区登记备案的区外甲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必须在自治区境内设有分公司或办事处,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开展政府采购代理业务所需办公设备,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并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办理工商、税务登记等相关手续。
申请登记备案的甲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通知》要求,按照原申请认定甲级资格的要求,将有关证件(原件和扫描件、复印件)和资料装订成册,报自治区财政厅登记备案。同时提供在自治区境内设立分公司或办事处的办公场所证明、内部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办公设施设备情况、从业人员学历、职称、资格证明等资料,以及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现在,北京、江苏等地对行政区外中介代理机构的管理,都采取了资格认证、登记备案等方法。”富秀荣说:“《通知》实施后,将对规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市场的有序运行,起到很大的作用。”
获准登记备案的区外甲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按照认定的代理业务范围承办政府采购事宜。同时,自治区将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监督管理。
“一旦区域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自治区境内发生违法代理政府采购行为,我们将按照财政部31号部长令的规定进行处理。”富秀荣说:“将其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抄告作出资格认定决定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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